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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吊蓝租赁使用安全生产协议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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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租赁方:使用方:为了保证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正常顺利进行,保证电动吊蓝在使用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经承租方、租赁方、使用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以确保安全生产。协议如下:一、     三方共同遵守条款:   1.三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定及管理办法,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三方均有对安全隐患及违章操作有监督和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3.电动吊蓝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违章作业,电动吊蓝使用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三方一切工作均以安全第一为出发点。当三方工作中发生矛盾时具体问题由三方协调解决,但一切问题的解决均应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二、承租方责任及义务:   1.承租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京建法字1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补充》,京建施〔2003〕1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中有关条款。   2.承租方应对租赁方及使用方提出安全要求,并监督执行。   3.承租方应满足租赁方及使用方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   4.承租方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挥违章作业。   5.承租方对违章作业、违反岗位责任制及各级安全管理规定有处罚权力、批评权和建议辞退权。   6.当事故发生后承租方有义务协调处理。三、租赁方责任及义务   1.租赁方提供的电动吊蓝必须是在北京市建委建档经检测合格的。   2.租赁方必须派专业人员对使用中的吊蓝进行维修、维护等跟踪服务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3.租赁方在使用电动吊蓝前要对使用人员进行吊蓝正确使用的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由租赁方统一颁发临时上岗证。   4.租赁方必须派专业人员对电动吊蓝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电动吊蓝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电动吊蓝设备本身的问题造成使用人员的伤残事故的赔偿,以及给租赁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均由租赁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