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电气事故>竖拿鱼竿触电身亡

竖拿鱼竿触电身亡

详细内容

高高兴兴外出钓鱼,不料因手中竖拿的金属鱼竿碰触到离地5.9米高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3月19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贾学东是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环龙村村民。 2002年9月1日7时40分,他与董某等人到该市横店街道办事处郭新宅村,来到该村村民郭某承包的大东塘鱼塘内钓鱼。该鱼塘三面是稻田、菜地,一面是鱼塘。高压线从北到南,穿过鱼塘,该高压线最低离地距离5.9米。由于郭某的鱼塘实行公开钓鱼,鱼钓好后称斤两结算,十分方便。当时,塘主郭某不在大东塘鱼塘内,鱼塘内无人看管且无警示标志。贾学东等人在事先未与塘主联系的情况下,在此垂钓。在钓鱼过程中,贾学东竖拿鱼竿从鱼塘东走到西时,碰到横过鱼塘的高压线触电死亡。

事后,贾学东家属认为,此事系电力人身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郭某在公开钓鱼的场所应当预见此类情况的发生,负有应当告知钓鱼者高压线下不能钓鱼的义务,应负有确保人身安全的义务。于是,将东阳市供电局和郭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贾学东在钓鱼中不注意安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为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导致死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东阳市供电局架设的高压线高于经过非居民区的最低离地距离5.5米的规定,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事发当日,贾学东等人到大东塘鱼塘内钓鱼虽未与塘主郭某联系,且当时鱼塘内无人看管,但由于大东塘鱼塘实行公开钓鱼,而根据有关电力设施管理的有关法规,高压线下不能提供钓鱼的场所,郭某未履行告知、警示、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责成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859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