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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管辖锅炉和压力容器范围

详细内容


一、联邦政府管辖范围

加拿大联邦管辖的固定式锅炉和压力容器范围是由加拿大《劳动规范》第二卷“职业安全与卫生”和《职业安全与卫生规则》划定。运输危险品的移动式罐车、气瓶和移动式储罐管辖范围由《危险品运输规则》划定。具体如下:

(一)锅炉

除加热面积小于或等于3 m2的采暖锅炉外,其余锅炉均在监察管理和检验管辖范围之内。划入管辖范围的锅炉类别划分为下列5种:

1.高压锅炉

指产生蒸汽或气体,压力大于1 atm的锅炉,或介质为液体,液体工作压力超过1 100 kPa,或工作温度超过121℃的锅炉。

2.低压热水锅炉

指压力没有超过1 100 kPa和工作温度没有超过121℃的热水锅炉。

3.低压有机液体锅炉

指介质为有机液体,工作温度不超过343℃,没有阀门或别的阻碍物阻止有机液体在锅炉和与大气连通的膨胀罐之间循环的锅炉o

4.低压蒸汽锅炉

指蒸汽压力不超过1 atm的锅炉。

5.非直接火加热锅炉

指通过非燃烧热源加热(如电力)产生水蒸气或其他蒸气的锅炉。

6.废热锅炉

指利用热废气产生蒸气的非直接火加热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

联邦系统所使用的除下述容器范围以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1)容积小于或等于40 L的压力容器;

(2)使用压力小于或等于100 kPa的压力容器;

(3)内部直径小于或等于152mm的压力容器;

(4)内部直径小于或等于610mm,用于储存热水的压力容器;

(5)内部直径小于或等于610 mm,连接到水泵系统,并且盛装压缩空气作为缓冲罐使用的压力容器;

(6)内部直径小于或等于610 mm的液气混合罐。

2.移动式压力容器

(1)跨省运输第二类危险品的汽车罐车和移动式压力储罐。

(2)跨省运输第二类危险品的铁路罐车。

(3)跨省运输的各类气瓶:

这些气瓶主要是列入CAN/CSA B339标准的各类瓶式容器。按形状区分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气瓶(cylinder),一种是球型气瓶(sphere),一种是管式气瓶(tube)。气瓶是容积小于等于454 L,内部压力大于等于0.275 SPa(绝对压力)的容器;球型气瓶是容积小于等于45.5 L,内部压力大于等于0.275 MP8(绝对压力)的球状容器;管式气瓶是容积小于等于454 L,内部压力大于等于0.275 MPa(绝对压力)的无缝容器。按照制造规范划分,有3系列瓶式容器、4系列瓶式容器,还有8系列瓶式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