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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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高桥镇,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发生特大井喷事故,造成巨大伤亡,在国内乃至世界气井井喷史上也是罕见的: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
救援不当(不含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未及时点火制止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扩散,致使井喷事故扩大,高于正常值6000倍的"毒气"--硫化氢扩散达18个小时之久。处理:有期徒刑四年。
郭家镇羊岭村支书陈太忠拒不执行镇党委命令,组织民兵到高桥镇进行事故后期清理工作。处理:被给予撤职处分,并全镇通报。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