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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具体条款设计依据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符合或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防噪声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1在高噪声车间周围5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办公楼、居住建筑、医疗机构等民用建筑。《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6.0.3设计办公楼与高噪声车间距离大于50m。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2压缩空气站宜设置隔声值班室。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3.0.17压缩空气站设置隔声值班室。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3罗茨风机、空气压缩机等宜设单独厂房,罗茨风机进出风管及旁路管道应装消声器,空气压缩机的进风管口应装消声器。《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6.0.4空气压缩机等设单独厂房,罗茨风机进出风管及旁路管道装消声器,空气压缩机的进风管口装消声器。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4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效率高、节能和低噪声的设备。《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5.14.4空气压缩机选用效率高、节能和低噪声的设备。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5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设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1.2设计采取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分开设置。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6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1.3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7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1.4设计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8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音室。隔音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1.5为减少噪声的传播,设计设置隔音室。隔音室的天棚、墙体、门窗设计均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9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1.6产生噪声的车间,设计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10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1.7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防振动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1工业企业设计中振动设备的选择,宜选用振动较小的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2.2设计选用振动较小的设备。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2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震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用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2.3设计在对产生振动的车间,在控制震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用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设计减振基础。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