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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控制程序

详细内容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噪声控制程序,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扰民和职业病的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噪声源及噪声排放的控制与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Q/XJ13.00—2005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手册
Q/XJ13.03—2005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管理与评价程序
Q/XJ13.09—2005 设备设施管理程序
Q/XJ13.17—2005 对相关方影响控制程序
Q/XJ13.39—2005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
Q/XJ13.41—2005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
Q/XJ13.44—2005 记录控制程序
3术 语
本标准涉及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术语,均采用GB/T24001-2004和GB/T28001-2001中规定的定义。
4职 责
4.1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噪声的控制。
4.2综合管理部负责噪声源相关设备的维修。
4.3质检部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联系对厂房内、厂界噪声的监测,负责对各部门噪声排放的日常监督检查。

5程 序
5.1公司存在的噪声源
a)生产设备:组装线、老化箱、母线折弯机及其它产生噪声的设备;
b)辅助设施:叉车、电瓶车、监测设备及其它产生噪声的辅助设备设施。
5.2对噪声源的控制
5.2.1各部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应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5.2.2操作者定期按照设备保养要求对设备进行检修润滑、检查和维护。
5.2.3对于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及设施,责任部门要采取适宜的措施(如屏蔽噪声源等)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2.4新、改、扩建项目在施工或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由综合管理部和质检部协助施工单位事先作好环境因素、危险源评价,采取预防措施。
5.2.5外来承包方在服务中产生的噪声,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并对其排放进行控制。
5.3职业病的预防
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及设施的操作人员在操作时要按有关劳保规定佩戴相应的防噪声劳保用品。
5.4噪声排放的监测、检查与监督
5.4.1质检部应对以上各类噪声源产生的噪声按照Q/XJ13.39《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同时,与卫生行政部门、环保行政部门联系每年对厂房内噪声、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情况按Q/XJ13.41《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处理。
5.4.2质检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过程定期监督检查。
6记 录
6.1质检部负责保管噪声监测结果,各责任部门负责保管相关记录。
6.2记录控制按Q/XJ13.44《记录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