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详细内容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
2.职业病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补助。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用度,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防治的监视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的部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调整,卫生行政部分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监视检查职责。
(一)卫生部分的职责
(1)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视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视治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视治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治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