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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一)

详细内容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治理体制、行政许可、监视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2003年2月19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它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法律保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1.特种设备的安全监视治理体制和安全监察机构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实行的是综合监视治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分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分,是指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视局。

国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分内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分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产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各地建立压力容器检验所和特种设备检验所。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分要加强监管、依法行政就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保证。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一行政法规一部分规章一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5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其中法律层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和《商品检验法》;行政法规层次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行政规章主要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技术法规主要由各类安全监察规程、治理规定、考核细则、检验规则构成;相关标准则是指技术法规中引用的各类标准。

3.安全监察制度

按照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进出口等环节,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了两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即特种设备市场准进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检查制度。

实施从设计、制造、安全、使用、检验、修理、改造7个环节全过程一体化的监视检查。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员的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1.监察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政府设立的安全监视治理部分负责。安全监视治理部分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行政监视职能。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各级部分中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3)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纵的行为。

(5)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6)监视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操纵职员的培训和考试,核发合格证。

(7)有权制止无证操纵特种设备。

(8)有权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员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员是指代表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分内执行安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