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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的基本要素(一)

详细内容

二、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一)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本要素的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健康安全治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

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与企业的其他治理体系协调一致:

(1)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2)企业自身整体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3)企业规模和其所具备资质活动及其所带来风险的特点;

(4)企业过往和现在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治理机构的职业健康安全治理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②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健康安全。

(二)组织

1.组织的目的

组织的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及其要素而确立和完善组织保障基础,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治理。

2.组织的内容与要求

1)机构与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最高治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健康安全治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活动、设施(设备)和治理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治理、执行和监视的各级治理职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最高治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职员作为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的治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健康安全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1)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

(2)定期向最高治理层报告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的绩效;

(3)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治理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事务的职员(包括健康安全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2)培训、意识与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须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与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3)协商与交流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做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职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健康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任命员工职业健康安全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进职业健康安全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

(1)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治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2)职业健康安全治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3)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等;

(4)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有关变更(如引进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4)文件化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持最新与充分的并适合企业实际特点的职业健康安全治理体系文件,以确保建立的职业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