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适于商品出口的反倾销内容(5)
详细内容
■澳大利亚 Australia
第一、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
(1) 出口国价格
按照澳大利亚关税法规定,出口国价格是指相似产品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用于出口商国内消费而进行的"长臂交易"所实际支付的价格,如果该产品没有在国内进行销售,则是相同产品的出售价格。适用这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国内销售应该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出口商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应是一种"长臂交易";除非部长同意,国内销售数量应该占澳大利亚数量的5出口国国内相似的产品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但它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价格。也就是说,在非正常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价格不能作正常价值。
至于"其它价格"包括两种价格。一是指出口国向除日本以外任何其它国家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二是包括进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及原产地国同类产品的一般费用的价格。
非正常贸易指两种情况:低于生产成本的、出口国国内的销售是在 关联者之间进行的,以及那些被认为不能作为正常价值使用共它的价格。
■新西兰 New Zealand
新西兰在反倾销法中,将正常价值定义为:在长臂交易条件下,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同类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但在不能确定正常价值的情况下,则可以参照下面两种方法中的一种确定涉诉产品的正常价值:一是出口国国内生产或加工同类产品的成本加上经适当调整后的管理和销售费用,以及运费和利润;二是与出口到新西兰相当数量的在长臂交易条件下,正常贸易中出口到第三国具有代表性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由此可见,新西兰反倾销法关于第三国价格确定方法有其独特的要求,即要求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应在长臂交易条件下,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产生的销售价格。
■韩国 South Korea
韩国在反倾销法中规定,正常价值是指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正常交易价格。但是,对什么是"正常交易价格"没有明确的界定,可理解为美国反倾销法的"公平价值",要求该产品达到通常的商业交易量以及应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
如果不存在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交易,或者国内市场环境特殊而导致交易价格不合适,则应选择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结构价格之一作为正常价值。韩国的第三国可比价格和结构价格两种方法的具体标准,尚未立法。
如果涉诉产品是经中间国转口韩国的,则正常价值应取该转口国国内同类产品正常交易价格。然而,如果涉诉产品仅仅是通过中间国转运或者在中间国不存在同类产品的记录,则仍适用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正常交易价格。
如果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对正常价值的确定应采取下方法:韩国以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用于消费的同类产品的正常交易价格;向包括韩国在内的第三国出口价格;在一定基础上计算出来的结构价格。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