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
详细内容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
第一章 总结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三章 备案后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和咨询机构信誉,依据我国有关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的认证咨询机构采取备案管理方式。认证咨询机构可以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也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所聘用的专职、兼职咨询人员应当能够胜任其所承担的工作,且应肯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资格。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程序为:申请──审查──备案。
第六条 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省级地主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批准机构)申请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和下列资料:
7.咨询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
8.从事质量认证咨询的证明材料;
9.本机构专、兼职咨询人员资格证实材料;
10.认证咨询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11.本机构的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方针;
(2)认证咨询机构的组织结构的说明,包括:本机构的组成、章程、职责和职权及程序规则的详细情况;各职能部门职责和职权关系的组织机构图;
(3)认证咨询工作有关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职责和职权等。
(4)认证咨询工作有关人员培训与控制的程序;
(5)认证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
(6)实施认证咨询的详细规则和程序;
(7)认证咨询机构的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
(8)保密规定;
(9)认证咨询机构管理评审和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10)认证咨询机构的不合格控制和确保有效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第七条 备案批准机构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若不受理申请应说明不受理申请的理由,备案批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出审查组对咨询机构的咨询能力进行确认。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通过审查后,由备案批准机构发给备案资格证书, 并予公告。
第九条 在国内从事认证咨询工作的国外咨询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备案批准机构申请备案,接受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备案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准备案的咨询机构应当做到: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2.保持相应的咨询能力;
3.每季度向备案批准机构报告咨询绩效。
第十一条 获准备案的机构应交纳备案活动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获准备案的的机构不得从事质量认证(审核)活动。
第十三条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他认证机构与该项咨询活动有关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获准备案的机构要求变更其咨询业务范围时,应报备案批准机构批准,由备案批准机构发给更改业务范围的证书。
第十五条 备案批准机构每年定期公布获准备案机构名录及其咨询绩效。
第十六条 备案批准机构受理有关认证咨询活动的申诉,负责调解并处理纠
纷。
第十七条 备案批准机构每年至少对获准备案机构咨询能力保持程度进行一次证实。对不能保持相应咨询能力的机构,备案批准机构应督促其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改进,逾期不能改进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认证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