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
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结合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应在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二章成立条件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是根据《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的规定和专业特点,经理事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由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成立并开展活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各种任务。"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须是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的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按时向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任务职责
第五条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应围绕《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向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书面报告,由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即可进行。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行规行约》开展活动,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终要向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理事会报告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要定期进行本专业产品产量数据统计、起草各种促进行业进步和发展的倡议,就市场、技术、管理等专题进行交流和研讨。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本专业市场现状,对出现的重大问
题进行跟踪调查,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不得以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与本专业发展无关的商业活动并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行规行约》及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更适合本专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守则》和《专业委员会行规行约细则》,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任委员单位自行筹集解决。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参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一般设1名主任委员、2-4名副主任委员,每四年为一届,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选举产生。候选名单由协会秘书处提出,选举结果须经理事会批准。主任单位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2年内未开展活动,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报请理事会批准提前进行改选。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违反《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行规行约》和协会有关规定,由协会理事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批准,撤消该专业委员会或提前改选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单位。
第四章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凡本协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均可申请刻制印章一枚,由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十七条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均为本协会下设的分支机
构,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其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印章使用范围:
1、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等。
2、向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发送会议通知及业务联系。
3、与本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联系。
4、根据协会下达的年度活动计划及委托函,所发放的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印章使用的管理
1、印章应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设专人管理。
2、使用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
3、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4、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改选后,印章及保管的材料应及时移交给新的主任单位。
第二十条印章使用的注意事项:
1、专业委员会印章不能作为财务收费用章。
2、专业委员会印章不能用于与国外联系使用。
3、凡未列入本年度活动计划的会议,不得使用专业委员会印章。
4、如专业委员会名称变更或撤销,应将原印章缴回协会秘书处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民政部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理事会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