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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审验期间对交通违章抄告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处理的通知

详细内容

沪公交(事故)[1996]364号

各交警支(大)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警总队1996年10月3日传真通知精神 ,各队须于10月18日前将1996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发生的交通违章抄告且至今未接受处理的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名单汇总后上报总队事故防范处,现将催办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故防范处应当在10月20日前将各队上报的交通违章抄告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名单输入电脑。
  二、科研所应当在10月31日前将有关交通违章抄告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信息传输到各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
  三、各交警支(大)队、总队宣传处在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审证过程中,发现驾驶员有交通违章抄告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的,应严格把关,列为审验不合格对象,并告知、督促其到总队事故防范处接受有关处理。
  四、各交警支(大)队上报交通违章抄告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驾驶员名单(包括今年3月份前制作案卷的)后,对这部分违章人员不再直接受理,应当告知其到总队事故防范处(中山北一路1101号7号楼)接受处理。
  五、驾驶员到总队事故防范处接受处理时可提出不予注销理由并填写申请书,经事故防范处审 核同意暂缓注销的,应开具《逾期处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各支(大)队违章受理处可凭《逾期处理通知书》和违章事实,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做好处理记录,填写《逾期处理通知书回执》交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应当在5日内将《回执》送交事故防范处。
  事故防范处审核当事人交通违章已经全部处理结束后,可办理消除电脑记录手续,开具《交通违章处理结束证明》。
  六、各交警支(大)队、总队宣传处对持有《交通违章处理结束证明》及符合其他审验条件的驾驶员方可办理审验手续。
  七、各交警支(大)队对逾期接受处罚的驾驶员加罚,按照《关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执行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说明第二条处理,即1996年1月9日以前的 按《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1月10日至8月31日的按《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9月1日以后的按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因交通 违章抄告逾期不接受违章处理需注销驾驶证的,仍由事故防范处办理。
  九、鉴于因违章抄告逾期不接受处理需注销驾驶证的法定期限各不相同,因此,各交警支(大)队 报送注销案卷的时间依次为:1997年1月10日前报送1996年4月、5月份交通违章抄告逾期6个月未接受处理需注销驾驶证的案卷;1997年2月10日前报送1996年6月、7月份的案卷;1997年3月10 日前报送1996年8月份的案卷以及1996年9、10、11月份交通违章抄告逾期三个月未接受处理需注销驾驶证的案卷,以后逐月报送。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