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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详细内容

第一篇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2016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民政局获悉,《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日前出台,其中,积极鼓励与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新安葬逝者选择不保留骨灰葬式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

据介绍,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本地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地户籍的学生;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据了解,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包括:一、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含车辆接运费、抬尸费、卫生费、尸袋费);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三、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限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五、普通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以内,再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同时,积极鼓励与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新安葬逝者选择不保留骨灰葬式(江葬,公墓内花坛葬、森林葬等)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在公墓内选择节地葬式(格位葬、草坪葬、树葬等)的,给予费用减免5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

第二篇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2016民政所公开承诺书》

民政所公开承诺书

为着力解决全市民政系统履职不力、作风不正、行为不廉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加快推进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我们郑重承诺:

一、打造阳光低保。建立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行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政策全面实行备案制,所有低保对象在村(居)固定公示栏进行常年公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决查处“关系保”、“人情保”和“骗保”,及时纠正“错保”、“漏保”。

二、完善救灾机制。坚持“未灾先防、闻灾先动、受灾先救”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十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指导救灾,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严肃查处涉及救灾资金发放中的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

三、加强流浪救助。建立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人员救助快速反应机制,救助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基本实现市区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四、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价格,杜绝行政执法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行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统一只收9元工本费,婚姻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严禁搭车收费,及时查处乱收费。全市公办殡仪馆对符合条件的“四类”困难群众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延伸服务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足量供应100元以下骨灰盒。

五、办好惠民实事。办好市政府承诺的2016年十件实事涉及民政部门落实的事项,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部省标准建成8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5个社区服务站、30个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新改建16所农村福利院。

六、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民政队伍综合素质和整体形象。对民政窗口单位工作职责、办事流程、服务标准“三公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满意服务。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迅速整改。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0719——81171568117119

2016年6月18日

鹤峰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履职尽责接受督促检查工作公开承诺书

为了更好的履行县委、县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全县民政系统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提高依法履职、优质服务、高效尽责、廉洁从政能力和水平,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向社会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和简政放权要求,依法办理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确认登记,依法管理社会组织、婚姻、收养、殡葬等社会事务,不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民政政策规定、救助标准、办事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二、认真履行民政职能,着力服务改善民生。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强化保障为核心,逐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精准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以落实政策为重点,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为抓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升民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三、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简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标准,规范行为,改进作风,健全和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对服务群众生冷硬顶推,庸懒散软,不守规章制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人和事,努力构建“职责明确、工作规范、反应敏捷、运转灵活、执行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执行中央、省、州、县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落实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强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确保服务对象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切实加强民政资金的监管,做到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吃、拿、卡、要”,发现问题,严肃查处。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动认真整改落实。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征求社会各界和民政对象的意见建议,真心实意纳谏,努力改进工作。对收集反映的问题,认真梳理归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群众满意度,努力把我县民政工作推上新台阶。

特此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热线电话:0718-5282182

2016年6月30日

武汉市民政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着力解决履职不力、作风不实、质效不优、行为不廉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依法履职、作风务实、优质高效、风清气正的民政事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向社会各界作出如下郑重承诺,请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格依法行政,加强高效勤政认真执行各项民政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下放、精简民政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程序便民高效,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正当;全面落实民政工作有关基层民-主自治、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管理、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理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确认登记,依法管理民间组织、婚姻、收养、殡葬等行政事务,杜绝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秉公执法。

2、服务改善民生,强化优质服务。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优化服务群众流程,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完善相关机制和措施,保证民政资金按规定发放、使用和管理,民政项目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和有效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民政惠民政策不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努力构建“职责明确、工作规范、反应敏捷、运转协调、执行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大民政政策法规宣传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一条禁令和市民政局党组三十条“不准”;按照“三抓一争一促”要求,制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具体措施,在民政服务窗口广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民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全社会公开,严肃查处对服务群众生冷硬顶推,庸懒散软,不守规章制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人和事。

4、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监督##。

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整治本系统党员干部在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中违规收费和收受红包、购物卡等突出问题;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和具有民政特色的加强履职尽责责任考核体系,并有效实施。##

5、畅通投诉渠道,解决群众诉求。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及时解答群众政策咨询,认真解决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认真整改落实,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7--85736167

黄冈市民政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着力解决履职不力、作风不实、质效不优、行为不廉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依法履职、作风务实、优质高效、风清气正的民政事业发展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1、依法履行民政职能,着力服务改善民生。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强化保障为核心,逐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着力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以落实政策为重点,切实保障和维护优抚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为抓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升民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2、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理民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确认登记,依法管理民间组织、婚姻、收养、殡葬等社会行政事务,不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创建“服务型民政、务实型民政、创新型民政、高效型民政、法治型民政、勤廉型民政”为抓手,以简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标准,规范行为,改进作风。健全和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对服务群众生冷硬顶推,庸懒散软,不守规章制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人和事,努力构建“职责明确、工作规范、反应敏捷、运转协调、执行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4、扩大行政权力透明度,着力推行政务公开。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及时公开城乡低保、优待抚恤、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法律依据、执法服务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执行中央、省、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落实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强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确保服务对象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切实加强民政资金的监管,做到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吃、拿、卡、要”,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6、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认真整改落实,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713-8553111、8353275

黄冈市民政局

2016年6月24日

枝江市民政局2016年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履职尽责,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履职不力、作风不正、服务不优、行为不廉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更好地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实现“三大目标”作出贡献。枝江市民政局(移民局)郑重承诺:

一、做好十件实事。一是集中收治100名困难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并免费提供一年的门诊用药。二是对全市所有录取高等院校的低保家庭子女,每人给予2000元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入学。三是在全市确定10个贫困村,对其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肇事肇祸的重度精神病、痴呆傻、肢体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和居住危房的对象,城乡低保、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困难优抚对象中缺少基本生活用品的特殊困难对象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救急难”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四是筹集30万元资金,选送100名患病的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到宜昌市优抚医院疗养治病,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周。五是多方筹集资金,帮扶20户住房困难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新建或改善住房条件,每户帮扶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00元。六是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为抗战老兵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七是对失学、辍学、精神疾病、社区矫正、吸毒人员子女、服刑人员子女和无人监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八是募集款物,资助特别困难群众就医。九是筹资30万元,开办“慈善阳光班”3个,资助150名困难学子完成学业。十是在全市兴办慈善超市2-3家,募集款物15万元,惠及困难群众5000人次。

二、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各项民政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依法管理社会组织、婚姻、收养、殡葬等社会事务,严肃查处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含公墓经营服务)违规收费、搭车收费等执法不公不严的问题。加强民政执法,定期不定期开展低保核查、老年权益保障、殡葬改革、信访举报投诉等民政执法检查。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民政政策规定、救助标准、办事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三、打造阳光低保。全面建立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推行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政策全面实行备案制,所有低保对象在村(居)固定公示栏进行及时常年公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决查处“关系保”、“人情保”、“骗保”和“群体保”,及时纠正“错保”、“漏保”,强化责任追究。

四、强化民政惠民。调整公布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有效解决。在全市每个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机制,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严格按政策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严格按政策安置退役士兵,及时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着力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把安全责任放在首位,落实城乡福利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工作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专项方案,扎实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殡葬管理服务、社会救助“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社会救助资金滞留、挤占、挪用、资金发放程序不规范、优亲厚友等问题。加快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8个城乡养老服务中心、1个农村幸福院、2所农村福利院、4个城乡社区服务站、100户移民危房改造、25个移民后扶项目、市社会福利院后续建设和火化车间维修改造等任务。

五、转变政风行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宜昌市委二十四条意见、枝江市委七条意见、八条规定及宜昌市民政局党组“十个严禁”要求,治庸提能、治懒正气、治散聚力、治浮定神、治拖增效,切实转变民政系统政风行风,狠刹“四风”突出问题。扎实开展“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集中教育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争当为民务实清廉典范活动,争做“五好”、“四有”、“两为”民政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三万”、“走访慰问送温暖”和“结对帮扶”、“情暖特殊困难群众行”等活动,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围绕“三抓一争一促”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效能建设制度,严肃查处对服务群众生冷硬顶推,庸懒散软,不守规章制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人和事,并实施追责问责,对民政窗口单位工作职责、办事流程、服务标准“三公开”,努力构建方便、快捷、高效、为民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以上率下、层层压实。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自觉践行市纪委“十个严禁、十个必须”。从严教育监督管理干部,开展纪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明查暗访。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民政项目、资金的监管,做到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七、切实整改问题。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信访机制,实施“阳光信访”工程,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切实做到真公开、真承诺、真兑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政风督查员和民政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真心实意纳谏,努力改进工作。对收集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认真整改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717-4212847

0717-4212768(传真)

第三篇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2016学校委托书》

学校委托书

甲方:湖南##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长沙市##xx##中学##(##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激活办学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与效益,拓展基础教育优质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甲方所属民办学校的委托管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委托管理对象及其性质

xx-xx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由甲方全额投资创办的一所寄宿制实验学校,占地32亩,现地面建筑物及配套教育教学设施已完成到位,学校于2016年9月份开学。办学规模为小学24个班,中学36个班。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事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甲方将所属xx-xx实验学校委托给乙方管理。管理期间,学校的民办性质保持不变。

二、管理目标与要求

乙方在受托期间,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和湖南省、长沙市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促进长沙教育改革的深化发展。积极探索利用社会多种资源和方式发展长沙基础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创建良好的社会声誉。

在管理中期,被委托管理的学校要求取得明显的办学成效。该成效的具体考核标准是政府教育督导的考核和评估以及社会的评价和反响。

三、管理期限与形式

委托管理期限为个教学周期,共年,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年月日止,管理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法律政策续签托管协议。

管理形式为民办学校,由法人单位管理。如果管理期间发生办学体制变更等有关事宜,应按规定的申报、审批顺序办理。

四、委托管理费用

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于改善乙方的办学条件。委托管理费分为基础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两部分,支付标准如下:

a、基础管理费为甲方每年必须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其中包括“xx”品牌的使用费。办学第一年的基础管理费为100万元,办学第二年的基础管理费为150万元,办学第三年及以后每年基础管理费为200万元。

b、绩效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25%小于等于当年的基础管理费时,甲方只需向乙方缴纳当年度的基础管理费而无需支付绩效管理费;

乙方管理学校取得明显成效,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办学特色和高水平的教育质量,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25%大于当年的基础管理费时,甲方则需向乙方额外支付绩效管理费,计算公式为:绩效管理费=(当年办学结余×25%)-当年基础管理费。则当年缴纳的委托管理费为基础管理费与绩效管理费的总和。

五、学校权力机构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对学校行使最高决策权、决定权。学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由甲方担任,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任期5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有该董事派出单位另行派人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由乙方担任。

六、学校财务管理

1、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学校应加强财务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支出,并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产生的经费由学校自主支配,超过预算的开支应由学校向校董事会申请报告追加,获得批准后方可支出。

3、学校2016年9月正式开学前大型教育教学设施已分批到位,详见学校设施设备登记表。

对于2016年9月正式开学后仍需添置的大型教育教学设施(单件设备、设施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或单批次设备、设施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应由学校向校董事会提出专题申请报告并获通过后方可采购。

4、甲方办学应取得合理回报及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办理。

5、甲乙双方各委派财务人员一名分别担任学校会计或出纳。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甲方依法对乙方的办学管理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估。

2、甲方依法对乙方管理学校的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对教育和教学质量、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等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依法核准和聘用校长,对学校校长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考评。

3.管理期间,学校的全部校舍、土地、设备、仪器等权属性质不变,甲方依法拥有对学校的全部资产(含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处分权。

义务:

1、管理期间,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及长沙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保持对学校依照民办学校的经费投入水平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

2、学校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3、学校校长由乙方推荐提名,报甲方核准聘用。被聘用的校长工资由乙方提议,比照长沙市同类学校校长职级工资发放办法,甲方核准后由乙方负责发放,在学校经费中列支。学校校长的奖励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制定。

4、甲方积极支持乙方进行教育综合改革实验,依法维护和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为乙方有效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的指导和有效的服务。

5、甲方依法负责在学校内设立党组织、工会、团组织和学校职工代表大会等合法的机构组织。

6、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于改善乙方的办学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乙方依照本协议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负责推荐学校的校长人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等各项管理工作。

2、乙方在符合国家和长沙市县相关规定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的方案,及时向甲方提出教育、教学创新思路和人、财、物等方面的改革举措方案,并书面提出具体的需要由甲方帮助协调、支持的申请和要求。

3、管理期间,乙方享有对学校校舍、土地、设备、仪器等资产的使用权,但不享有处置、处分权。

4、乙方享有合理地获得委托管理费的权利。

义务:

1、管理期间,乙方应自觉地将教育、教学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置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依法接受甲方对学校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法接受甲方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教育管理工作的监控和评估以及对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2、管理期间,乙方应全力支持学校建设不断加大学校的扶持力度,并对学校明确定位为高规格、高标准、高品位、高素质,确定办学思路,委派学校干部和优秀教师,不断输出优质教育资源,使更多的学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3、管理期间,乙方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招生、日常管理等全部事务,投入全部的管理体系和教育体系。

4、管理期内,甲方需严格履行管理义务,在不与国家政策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不得中途退出管理或单方面中止管理。

5、乙方在对学校进行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学校资产的保护管理,认真做好校舍等各类资产、设备、仪器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出租、改建学校的房屋和改变学校土地的使用范围;不准随意对外调拨设备、仪器等资产,防止学校资产造成损失。

6、乙方应建立规范的学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推荐校长人选,并报甲方核准和聘用。

7、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保证甲方依法设立党组织、工会、团组织和学校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类合法机构和组织,并支持他们开展活动。

8、管理期内,乙方不得在长沙县和星沙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与其他企业机构、个人签订类似或近似的委托管理协议或合作办学协议或自行办学。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在协议执行中,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可以变更本协议,但不得因法人代表发生变更而要求变更本协议或拒绝履行本协议。

2、在管理期内,若甲方单方面更改或增加管理方或将学校处置给第三方(包括政府、企业和自然人),甲方承诺以增加的管理方或第三方接受本委托管理协议书内容不损害乙方根本利益为前提。

3、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情况产生(如地震、台风、市政动迁和政府决定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应共同协商、合理分摊。如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若出现以下事由之一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可随时提前解除:

1、甲乙双方均同意终止的,经双方签署协议后停办,善后事项按协议办;

2、如因乙方(包含校长)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办学质量低劣和学校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引起社会矛盾和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及时单方终止本委托管理协议并不再支付委托管理费。

九、违约责任

1、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非法律政策或本协议规定允许的事由,甲方不得终止委托管理或中止办学;乙方不得中途退出管理或单方面中止管理。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500-1000万元。

2、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资产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负有管理责任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继续托管学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应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善后问题,确保被教育者的合法利益。

十、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管理期满后自然失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协商,及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甲乙双方原于2016年月日所签订的《关于成立xx-xx试验学校合作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同时废止,此前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学校的协议、合同、文件如有与本协议相冲突之处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4、本协议正本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学校各留存1份。

甲方:湖南xx投资有限公司乙方:长沙市xx中学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学校委托书[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姚金钗

受托人(签名):吴珊瑚

晋江市西园街道小桥小学

2016年5月4日

第四篇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

粤民事﹝2011﹞24号

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就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自2011年7月1日起,凡具有广东省户籍、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下列对象,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城乡低保对象;

(四)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

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由家属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5.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二)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则上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手续。

(三)逝者在异地去世且遗体就地火化的,或因生前户籍地无殡仪馆(火葬场)而跨县(区)火化的,申请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补助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补助。

四、资金渠道

各地要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落实。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

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经批准免除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城镇“三无”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结算办法

(一)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并在财政预算中列支解决。

(二)未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

(三)在异地死亡并进行遗体火化的免费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其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结算。

(四)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涉及省市县之间结算的,按照低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低收入群体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城乡低收入群体需求的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制度。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规范免费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并监督指导殡仪馆等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将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免除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规程。同时要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尽可能减少办理手续的环节。要强化对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工作的监督,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审查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实施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政策的意义、做法和效果,

第五篇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国家“十二五”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指标要求》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目标人

寄宿生生活补助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年生均补助小学1000元,初中地方政府负责,中央群覆盖宿学生

1250元

财政适当补助

率100%

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上,集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每生每天养改善

育学生

营养膳食补助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

高中阶段教育

目标人群覆盖率

农村学生、城镇家庭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免学费

专业学生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100%,使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目标人

资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中央与地方财政按资助两年

比例分担

群覆盖率100%

平均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地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

围内确定

学前教育

目标人群覆盖率

学前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由地方确孤儿和残疾儿童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100%,财政适当补助

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目标人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群覆盖率100%

地方政府负责,国家目标人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财政适当补助

群覆盖100%

承担,其他地区中央率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保障标准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

支出责任覆盖水平

就业服务和管有就业需求的理

劳动年龄人口

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获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免费享有公益性岗位配置和政策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为500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零就业家庭和

就业援助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岗位即时服务、就业培训等,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地方政府负责,帮助500万就业困难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失业人员、农村残疾人等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

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和技能鉴定

成长劳动力

贴,符合条件的新成长劳动力享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存在劳动人事

劳动关系协调关系的就业人

员存在劳动人事

劳动保障监察关系的就业人

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集体协商促进等服务

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力、残疾人、新有6—12个月的补贴性劳动预备

为1亿人次提供各类

地方政府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就业率不低于60%;为7500万人次提供技能鉴定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地方政府负责

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监察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地方政府负责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

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

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

农村居民

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

参合率稳上

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定在90%以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右

政府给予补贴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城镇非从业居民

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

参保率稳上

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定在90%以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左右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

失业保险

职工

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

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根据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

工伤保险

职工

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予补贴金等

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

生育保险

职工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出现支参保人数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1.5亿人左右参保人数右

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率档次缴费,基金出现支付2.1亿人左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右

政府给予补贴

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1.6亿人左

第六篇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申请表》

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申请表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编号:遗体火化殡仪馆:福州市殡仪馆

1

说明:1、免费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2、本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财政部门,一份由民政部门留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它相关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3、须提供材料:⑴经办人身份证;⑵死者身份证;⑶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⑷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第七篇免费基本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苏府办〔2011〕16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免除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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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苏州实际,决定对我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苏州市范围死亡并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含苏州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苏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苏州市户籍的学生;

(四)驻苏部队现役军人;

(五)与在苏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及金额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00元);

(二)遗体消毒费(30元);

(三)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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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600元);

(五)骨灰盒费(500元)。

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普通告别厅使用。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均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为最高免费限额(1510元)。

三、操作办法

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属地殡仪馆领取《苏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三)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逝者为在苏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逝者为驻苏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与在苏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丧事承办人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方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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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八)苏州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回苏后凭外地火化证明、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到属地殡仪馆按所属地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标准结算。

四、经费承担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苏州市殡仪馆承担属地服务对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20%,财政预算安排80%(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果殡仪馆发生亏损,由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市、区比照执行。

(二)丧户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丧事及报销手续。

(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苏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属地民政局审核,由属地民政局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的10日前将资金划入殡仪馆账户。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在年终财力决算时与三城区(平江、沧浪、金阊)财政结算。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市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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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地民政局应做好对城乡居民的宣传,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1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苏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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