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桥煤矿“5.4”顶板事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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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桥煤矿“5.4”顶板事故
1998年5月4日早班,采煤二队在14510工作面机头施工缺口,发生冒顶事故埋压两人,一人脱险一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1998年5月4日,采煤二队早班班长王某带领李某某、冼某某施工14510工作面机头缺口。他们三人进入工作面机头缺口做好准备工作,布置炮眼完毕。这时工作面其他人员已经收工升井,按《作业规程》应该边放炮边维护顶板,但他们并没有按规程要求去做,而是将装好的炮一次性放完,并违章在大面积空顶下攉煤,由于空顶时间较长,顶板上一块长2米、宽1米、厚50-300毫米的石块突然冒落,将正在攉煤的李某某、冼某某当场埋压,经抢救冼某某脱险,李某某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空顶作业,发生冒顶事故。
2、重要原因:
(1)大面积(4.7×2.00米)空顶,班长王某违章指挥,工人李某某、冼某某违章作业。
(2)盯面安监员南某擅离职守,工作责任心差,使现场失去监督管理。 3、间接原因: (1)《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贯彻不力,安全教育抓的不够,职工“安全第一”思想树立不牢。 (2)现场管理松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三、事故点评: 这起事故首先是在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的情况下发生的。班长王某身为生产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该知道三大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空顶作业。可是王某却为了提前完工,进行违章指挥,使李某和冼某在大面积空顶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导致冒顶伤人。同时,《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明确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而李某和冼某在接受违章指挥时,对自己应有的权利不明确,没有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说明,该矿在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抓的不严、不细、不全面。 这起事故发生在其他人员已经收工升井以后,即交接班这个特殊时段,作业人员心理慌张、注意力不集中、情绪急躁,极易出现误操作和违章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交接班期间以及其它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 盯面安监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素质差,在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在盯面范围内有人员作业时,安监员必须盯面在现场,对出现的任何隐患有督促整改、落实的责任,对出现的任何“三违”,有制止、处罚的权利。而该盯面安监员提前离岗,使隐患和“三违”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遏制,从而导致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