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长途驾驶考核工作规范(试行)
详细内容
广东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长途驾驶考核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实际道路驾驶水平和心理素质,保证驾驶考试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初次申请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驾驶证的,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上述车型驾驶证的,应当在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前,申请道路长途驾驶考核。
持有汽车车型驾驶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申请增加大型货车、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持军队、武警或境外驾驶证对应申请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驾驶证的,不进行道路长途驾驶考核。
第三条 车管所应当应用道路长途驾驶考核监控信息系统进行长途驾驶考核。未应用监控信息系统的,不得进行长途驾驶考核和道路驾驶考试。
第四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核,应当按照省公安厅交管局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到指定的道路长途驾驶考核接待站办理长途驾驶考核签章。长途驾驶考核应当在白天进行。
第五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核的考核车辆,应当安装长途驾驶考核监控仪。监控仪由车管所提供给驾驶培训班(学校)使用。
允许驾驶培训班(学校)自行购置监控仪。驾驶培训班(学校)自行购置的监控仪,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购置监控仪后,驾驶培训班(学校)应当向车管所通报备案。
第六条 对车管所提供的监控仪,驾驶培训班(学校)应妥善保管和维护。造成监控仪、考核记录卡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
第七条 车管所在办理预约道路驾驶考试和核发驾驶证时,应当核查监控仪记载的数据、图片信息。
第八条 车管所应当妥善保存监控仪记载的数据、图片信息,对数据、图片信息要定期采用磁带或者光盘等方式备份。数据、图片信息的保存期为3年。
第九条 申请长途驾驶考核,教练员应当向车管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学的员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 教练员证;
(三) 考核车辆行驶证。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车管所将学员的数据资料写入考核记录卡,并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单、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袋封,连同考核记录卡一并交教练员随车带往接待站。
(一)按第九条规定提交了资料且有关证件有效;
(二)已经通过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三)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达到规定的时间间隔要求。
第十一条 在长途驾驶考核前,教练员应当到车管所领取并安装监控仪。
在长途驾驶考核出发前,由车管所提供的监控仪,须经车管所确认监控仪状态正常;由驾驶培训班(学校)自行购置安装的监控仪,由教练员确认监控仪状态正常。
第十二条 驾驶培训班(学校)、教练员应当保证考核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考核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具有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得用于长途驾驶考核。
第十三条 长途驾驶考核中,教练员和学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监控仪,保证监控仪实时记录每个学员的驾驶操作情况。
第十四条 长途驾驶考核中,每个学员的驾驶时间不得少于70分钟。
第十五条 学员在长途驾驶考核中,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考核车辆。
第十六条 教练员和学员到达接待站后,应当及时向接待站提交考核记录卡和袋封资料,申请输道路长途驾驶考核签章。
第十七条 教练员向接待站提交考核记录卡的时间与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时间相距不得超过24小时。无正当原因,超过12小时的,数据、图片视为无效。对有正当原因的,教练员和学员应当提供出具局面证明。
第十八条 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核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接待站应当为考核车辆提供并更换监控仪,在学员补充考核完毕后收回。
第十九条 接待站在办理考核签章手续时,应当审核下列事项:
(一)提交的袋封资料是否符合第十条规定;
(二)核对教练员、考核车辆、学员身份是否与袋封资料相符;
(三)查验考核记录卡,核对记载的学员图像信息是否学员本人及记录是否齐全,考核是否达到规定的驾驶时间;
(四)审查学员的基本驾驶操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是否能做到安全控制车辆。
第二十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接待站应当办理考核签章手续。
(一)提交的袋封资料齐全、有效;
(二)教练员、考核车辆、学员身份与袋填充资料相符;
(三)考核记录卡记载的数据有效完整;图片清晰,考核达到规定的驾驶时间;
(四)无危险驾驶、违法驾驶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接待站办结考核签章手续后,应当将有关资料袋封交教练员带回车管所,考核数据、图片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回车管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员应当进行补充考核。
(一)有危险驾驶、违法驾驶行为的。
(二)考核未达到规定的驾驶时间的;
(三)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核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
(四)图片的生成时间距向接待站提交考核记录卡的时间超过12小时的。
第二十三条 补充考核应当在接待站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每一个学员补充考核的驾驶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或者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情形但无正当原因的,补充考核的驾驶时间不少于70分钟;
(二)对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补够不足的驾驶时间;
(三)对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的,补充考核的驾驶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对具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情形应有正当原因的,驾驶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按前项规定补充考核合格后,接待站予以办理考核签章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站不予办理考核签章手续。学员应当返回本市,向车管所重新申请长途驾驶考核。
(一)教练员、考核车辆、学员身份与袋封资料不符的;
(二)监控仪记载的学员图像非学员本人的;
(三)教练员、学员丢失、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监控仪、记录卡,造成无法取得数据、图片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学员在长途驾驶考核结束离开接待站时,应当由接待站签注离站时间。返回本市后,教练员应当及时将考核记录卡、袋封资料和车管所提供的监控设备交回车管所。
教练员、学员无正当原因,向车管所提交考核记录卡、袋封资料的时间距离站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车管所重新安排长途驾驶考核。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车管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一)袋封资料齐全,有接待站长途驾驶考核签章;
(二)收到接待站回传的数据、图片信息;
(三)向车管所提交考核记录卡及袋封资料的时间距离站时间未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七条 车管所如未及时收到接待站回传的数据、图片信息的,可凭接待站的考核签章先行安排学员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管所应尽快与接待站联系办理数据、图片信息回传业务。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合格后,车管所仍未收到回传的数据、图片信息的,暂不核发驾驶证。待收到回传的数据、图片信息后,予以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范发布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