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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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发[2000]97号
为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安全、有序,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管理,防范车辆和车内物品失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在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库)或道路临时停放点内停放,其他任何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不准违章停放车辆。
二、未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设置道路临时停放点;经批准设置的道路临时停放点,也不得擅自扩大车辆停放范围,延长车辆停放时间。
三、驾驶员和骑车人停放车辆,应当服从民警或停车管理人员指挥,并按指定车位停放。
四、凡在道路上违章停放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粘贴《违章停车告知单》、拖离现场、锁定车轮、悬挂违章停放识别标志物等现场处置措施。
五、因违章停车被粘贴《违章停车告知单》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因违章停车车轮被锁定或被悬挂违章停放识别标志物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不得自行开启或破坏锁定工具,不得强行起动车辆,不得自行拆除识别标志物。
六、违章停放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传唤当事人或车辆单位负责人;车辆已到年度检验时间的,暂停办理年检手续。
七、凡车辆违章停放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交通违章记三分;拒绝、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