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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教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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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教程

第一章 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方针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的定义为:安全生产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方针,又称劳动保护方针。是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 “ 在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 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 。

这个安全生产方针,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个方针,其含义是: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现代化生产,更不允许有所忽视,必须强化安全生产,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的含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性质所决定的。

在生产建设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也就是说,企业领导者必须善于安排安全和生产。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招致工伤事故,既妨碍生产,又影响安全。这是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

怎样理解安全和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呢?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与生产的矛盾。要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时,就要增加支出,或影响生产进度。所谓统一性,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后,改善了劳动条件,职工就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劳动热情,劳动生产率就会提高。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这就是安全与生产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道理,也就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一疏忽就会酿成重大事故。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要做到 “ 防微杜渐 ” , “ 防患于未然 ” 。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事故消业在萌芽状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 预防为主 ” 是实现 “ 安全第一 ” 的基础,要做到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问题涉及今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方向。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实行 “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 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这一管理体制还将随着我这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在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要继续强调 “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这个原则。企业要负起搞好安全生产的重任。企业在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责任也就相应加重了。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工作。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大的保障作用。不能将安全生产与企业效益对立起来,片面理解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说,企业应自觉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必须对特种作业进行安全资格考核,持证上岗等。

行业管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适应这种要求,政府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时,也要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配备精干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行业的安全管理不能放松。

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安全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有安全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其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事故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如《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

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群众监督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也应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