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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规程》(一)

详细内容

一、事故分类

1. 人身事故

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部门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1.2.1 特大人身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