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外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辞退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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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0日 待业在家的张小姐从无锡的人才报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某合资企业招聘一名采购助理,要求:25-30岁,大专以上毕业,英语四级以上,熟练操作办公软件(EXCEL、WORD、PPT),张小姐联系自己的实际条件觉得能符合要求,遂向该公司寄送了自己的简历,经过一番面试选拔,最终张小姐被顺利录用了。该公司HR通知张小姐于10月4日上班,报到后提交了英语四级证书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500元,试用期3000元,合同为制式合同,没有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也没有另外约定。试用期自10月4日起到12月3日止。该公司HR王小姐以11月20日将员工试用考核表提交给采购部经理杨先生(香港资方老板的侄子),并在考核表上注明需以11月28日前将考核表送回人力资源部。 采购杨经理与采购主管徐小姐对是否录用张小姐商议未决,待HR去催促时已经12月4日了。杨经理表示张小姐态度不积极,英语口语又差,客户纷纷投诉,决定不录用了,HR经理是一位刚上任的大陆籍副经理(代行使经理职,在一般管理会议中发言的分量一值很轻,发表的意见经常得不到采纳),他跟杨经理提出张小姐已过试用期了,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可杨经理不理他那一套,自行跟张小姐说,明天开始不用来上班了,你被辞退了。
张小姐当时也没在意,只是觉得自己的表现确实不太好,第二天开始就没上班。2010年4月4日其表哥李先生来访,看到张小姐为找工作的事闷闷不乐,问其原因,张小姐就全部告知其原委。
随即李先生建议张小姐去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4个月的工资外加25%的赔偿金,以及2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小姐的要求申诉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这里面有几个问题(不看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面的问题,仅就法律法规面分析):
第一,试用期考核时间点的把握,究竟是试用期内还是试用期结束后,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后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后,不然对劳动者作出的评判是不完整、不公平的,因为试用期尚未结束,劳动者还在成长当中,此时不满足录用条件不代表试用期结束时不改变,所以在试用期中期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对劳动者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可见,在整个试用期间只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支持第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