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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第五章危急..

详细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本部。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 !"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候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发生以上事件,集团公司部门领导或管理型子公司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构成特大事故或性质恶劣的,集团公司领导要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各单位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在水电站大坝水位超过汛限水位,且大坝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集团公司和管理型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协调大坝防汛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集团公司和管理型子公司应积极组织物资和人员调配,支援抢险救援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派人到达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扩大。发生重大的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集团公司和管理型子公司应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危急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单位根据属地关系,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发电企业要对企业的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管理型子公司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要积极筹措资金,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