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体制(一)
详细内容
大纲要求: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
一、了解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体制;
二、熟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员的职责;
三、熟悉安全生产(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的方式与内容。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与20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 安全生产监视体制
2、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员职责
3、安全生产监视的方式与内容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
一、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体制
这里讲的监视治理,主要指政府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视和治理,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治理和监视,如很多矿山企业团体内部设立安全监察局,对下属企业的监视,属企业内部的监视。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视与其他监视相结合的格式。
(一)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生产监视治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视治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视治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分分别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视治理,即行业监管。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一章中的“监视”是广义的监视,所构成的广义安全生产监视体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视治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分的监视治理。
(3)监察机关的监察。
(4)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视。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视。
(6)新闻媒体的监视。
(7)社会公众的监视。
此外,《劳动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权和责任所做的规定实质上也是一种重要的监视。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察
***生产监视监察,是指由国家法规授权行政部分设立的监察机构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监视治理。***生产监视治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是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视、监察、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除了综合监视治理与行业监视治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煤矿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还有交通部分的水上监管;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治理的体制。
(三)政府监视与其他监视
政府监视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视治理(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分的监视治理。监察机关的监察。
其他监视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视,新闻媒体的监视,社会公众的监视,工会的监视。
(四)安全生产监视监察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生产监视治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强制性。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在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视治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视治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同一的监视治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答应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视治理。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我国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