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
详细内容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肖建华
法律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是我国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总体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条款明确表明:
◆ 我国要按国际通用的ISO9000系列标准(在中国即GB/T19000系列国家标准)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
◆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需接受认可;
◆ 我国的认可授权机构就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主管机构
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正式批准的管理职能,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全国的质量认证工作,是全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全国质量认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 研究制订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计划;
◆ 授权组建国家认可机构,审批国家认可机构的组成和章程,批准对认证机构和承担认证的检验机构的认可,负责对承担认证工作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 负责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 协调认证机构的对外交往和合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遵循有关国际准则,参照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已经批准成立了四个认可机构,构成了我国质量认证的国家认可体系:
◆ 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ACR)
◆ 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ACP)?
◆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ACL)
◆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
国家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标准制、修订、应用和认证方面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
◆ 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将ISO9000族标准等同转化为中国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族);
◆ 中国ISO9000论坛委员会(负责推动ISO9000族标准在中国的实施);
◆ 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上述各机构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在确保和推动我国质量认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基本原则
为了推动我国质量认证工作健康、有序、有效地发展,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工作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中的作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准则,结合十多年来我国的实践经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中进一步加强我国质量认证工作的意见》[技监局认函(1995)446号],就我国开展质量认证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我国质量认证工作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 国家对质量认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 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和各方面的作用;
◆ 按照国际准则和我国国情规范质量认证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双边和多边互认合作;
◆ 从事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应成为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第三方实体,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依靠公正、科学、有效的服务取得信誉,在公平竞争中求得发展;
◆ 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同时对涉及人身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安全认证,并在进入流通领域时逐步实行强制性管理;
◆ 质量认证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强化技术基础,完善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