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双轨运行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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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总会计师制的基础上,我国部分省市在大中型国企或国企控股企业又开始实行财务总监制度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在诸多方面都有本质性的区别,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相互取代,应建立以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双轨运行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二者的区别
(一)产生的背景不同。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由能代表国家的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选择总经理,由总经理代为管理,授权总经理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形成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别’。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着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往往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不顾所有者利益的倾向,从而损害国家利益。为了解决企业内部经营者失控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由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权益,满足所有者经济监控需要。而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
(二)工作职责范围不同。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派驻,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制约。其职责权限界定在监督,即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和审查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与经营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具体职责主要有: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活动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审查和评价财务处理程序的完整性及正确性;审查和评价管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与完整性;审查和评价资产的安全性与使用的有效性;审查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检查与揭发以上各种弊端及相应制定有效的对策。而总会计师是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等部门,为企业内部、外部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参与企业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
(三)监督的客体不同。财务总监作为所有者代表,对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主要是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监督、防止公司经理人员从事违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活动,遏制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现象的发生。其监督的客体是人。而总会计师也有监督职能,它监督的客体是企业的资金运行,其监督行为伴随会计核算同时进行,具体内容是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企业业务的合法性,经营活动的效益性,企业财产的完整性。
(四)委派的主体不同。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其优势在于他对企业的经济业务了如指掌,便于管理、易于操作。对于财务总监的委派主体,目前通行的有二种做法:其一是由董事会委派;其二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从保障财务总监有效地行使职责的角度来讲,无论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都要以保证财务总监在企业中有至高的权威和监督独立性为必要条件。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仍然延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机制,那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我们用财务总监制完全替代总会计师制,那么就会出现诸如削弱出资者监督、有损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因此,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应双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