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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的“亲民性”走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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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全国人大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其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修宪为民的思想,全面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使宪法与百姓更“亲近”。真正成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宝。
  论文关键词:宪法修正案亲民性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宪法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明显不相适应的情况。因而。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和补充。经过修改,宪法的“亲民性”日益彰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人权,一般被认为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康有为《大同书》推崇“天赋人权”,人权理念就开始在中国公开传播,从那时起到今天。在这一个多世纪追求人权的历史进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2004年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人宪法。
  宪法的核心价值和出发点、落脚点都是为了确认和保障人权。将“人权”写进宪法,标志着中国也走进了“权利时代”。首先,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将使宪法本身也获得了崭新的意义。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着深重的内忧外患。有识之士向外求索的结果。是达成了“立宪强国”的基本共识:西方国家因有宪法而强。中国因无宪法而弱。他们从西方“舶来”宪法并把它作为富国强兵的“法宝”,“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挡百万雄兵”。因此,在中国,宪法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政治工具而存在的,宪法的工具主义观消解了宪法的人权保障价值。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服务于总路线或国家根本任务等政治目标,并没有将人权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而此次修宪则是重大突破,它赋予了宪法以保障人权的本来价值.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突出了人本精神。人权入宪.意味着“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由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理念.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也有利于人权事业国际的交流和合作。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依法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人为本”首先就要落实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让群众看病有医保、退休有养老、生活有保障.并根据财力.逐步加大社保力度。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既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动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突出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最根本利益的高度关切.反映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