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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基础性与多样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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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和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直接推动下, 2006 年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丰硕, 在深度和视角上拓展了研究的领域和内容,显示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研究概况
从海外动向看, 知识产权发展的热点集中于高科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环境下的制度设计和效率提升上, 如: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主要涉及商标注册和使用许可的程序问题; JPO 与KIPO 将实施专利审查高速路; 法国通过有关数字信息网络的法案; 美国最高法院强烈质疑和批评美国现行“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WIPO 就采取新的方式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的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美国要求对软件专利授予条件加以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加拿大专利局认为受精卵、器官和组织等生命形式不具可专利性。
在我国, 据不完全统计, 2006 年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知识产权法学类文章达一千多篇, 新版教材7 套, 学术著作10 多本。就学术著作而言, 本年度出版的主要有: 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商务印书馆)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十三卷》(方正出版社) 、冯晓青着《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郑万青着《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知识产权出版社) 、王兰萍着《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 (1903 ―1911)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严永和着《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 、王晓冰着《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林秀芹着《TRIPS 体制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和管玉鹰着《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法律出版社) 。译着有 (澳) 布拉德・谢尔曼、(英) 莱昂内尔・本特利着《现代知识产权进法的演进1760 ―1911英国的历程》 (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
我国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相当频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欧盟项目办于3 月21 ―22 日在北京举行“‘知识产权与标准’国际研讨会”。4 月25 ―27 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利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华美化学会、美国化学会在北京举办“北京国际医药化工知识产权高峰论坛”。5 月22 ―23 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举办的“中美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6 月5 ―6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北京举办“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研讨会”。9月5 日, 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 “2006・国际版权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主题为“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与创新”。12 月13 ―15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 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在郑州召开研讨会, 通过《郑州成果―国际范围内对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展望》文件。
我国国内学术活动活跃。3 月29 ―30 日,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IET 基金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开放式教育资源共享协会在北京共同主办“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会暨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国际会议”。应台湾政治大学邀请, 大陆知识产权代表团于5 月29 日至6 月6日赴台北市出席“第六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研讨会-------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 9 月20 日,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和泓策机构联合举办的“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人民大学召开11 月27 ―28 日,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三届年会暨知识产权战略研讨会在深圳召开。
一、热点与创新
(一)一般研究
1 价值层面
有学者主张发展中国家须在国际贸易体制的框内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 作出知识产权制度层面的自主选择安排。[1] 有学者认为, 两大法系由于承袭的传统和发展的“路向”不同, 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作用也截然不同。[2] 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本质进行了不同的描述。[3]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行, 有学者认为离不开政府公权的合理规制和有效引导。[4]有学者主张, 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中应树立和贯彻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思想。[5]还有学者借助熵理论探讨了知识产权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6]
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合理性问题, 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已经异化为少数发达国家攫取利益的工具, [7]财产权劳动学说不能为知识产权提供正当性的证明。[8]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合理性, [9]财产权理论可以用于解释著作权的正当性。[10]另有学者从正义论出发考察了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依据。[11]
2、制度层面
针对知识产权之与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学者们介绍了俄罗斯民法典没有按照最初计划纳入知识产权编作为民法典第三部分的情况,[12] 以及英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13] 对于TRIPs 狭义的协议例外条款,有学者探究了其法律渊源及立法精神。[14]
学者们再次诠释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15] 主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16] 认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要求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17]
有学者进一步阐释信息为知识产权的客体。[18] 有学者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同实现信息自由权利相冲突的情况。[19] 而有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的构思、形式和表达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20]
(二)具体研究
1、著作权
对于著作权权利本身的发展, 有学者主张, 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当建立在对宪法目标的促进上。[21]有学者进行了网络著作人身权研究, [22]认为作者精神权利具有双重性。[23]有学者提出设定广泛的传播权, [24]也有学者提出著作权准占有的问题。[25]还有学者讨论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26]
在著作权行使和限制方面, 学者们对著作权扩张的表现和缘由进行了分析, [27]从本体论的角度考察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正当性, [28]提出应当将软件界面和互联网页中的标准因素定位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29]
有关滑稽模仿的问题, 学者们对于各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戏仿与公平竞争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比较分析,[30]分析了“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31]主张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对戏仿予以保护。[32]
2、专利权
有学者认为, 国家的经济水平、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显著影响专利制度改革。[33]学者们从利益平衡角度加以解释专利权扩张的缘由, [34]探讨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35]有学者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36]
3、商标权
有学者主张, 重塑商标权救济制度, 遏制符号垄断。[37][38]
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造成了对特许经营人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侵害, 在效益不同而权利发生冲突时对其救济应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39]还有学者主张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标识利益和投资利益为基础, 具体确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40]
4、其他知识产权
(1)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有学者提出研究中交叉衔接的概念是和法学的严谨治学精神相矛盾的。[41]另有学者从激励理论、探矿理论和租金耗散理论角度对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进行经济分析。[42]有学者认为TRIPs 本身提供了在其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的根据。[43]
有学者建议跳出物权法传统上的“所有权归属”的思维定势去构建“世界遗产称号”和“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法律保护机制。[44]还有学者探讨了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 [45]分析了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46]
(2) 商品化权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的基本属性不是知识产权,[47] “商品化权”的设置没有必要,只需适当地延伸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和人格权保护法即可。[48]也有学者认为只需对人格权法律体系进行适度改革。[49]还有学者认为只有财产权(二元权利) 才是我国目前解决人格商品化问题的最优选择。[50]
(3) 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
受2008 年奥运会的推动, 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样受到了关注。学者们谈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奥林匹克标志的官方属性存在冲突,[51]讨论了奥林匹克品牌的法律保护。[52]
有学者探讨了外空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53]以及卫星空间活动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保护。[54]
关于侵权法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者围绕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55]赔偿范围与数额计算[56]、不当得利[57]和责任构成要件[58]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就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 有学者不赞成知识产权这种在专有意义上的垄断和反垄断法中的垄断相提并论, 也不同意其能被反垄断法所调整。[59]还有学者实证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