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权力构建和运作的民主机制 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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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在几十年的实践中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也面临着不断创新的课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肩负着保护人民合法权利,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使命。当前,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完善权力构建和运作的民主机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使国家权力运作体现秩序和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现代民主政体下的公共权力应具有的本质特征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方面,是关于公共权力的合理化和人道化制度安排。在当代,一种政治生活方式要想被人公认为是文明的政治生活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或符合以下标准:
首先,公共权力产生必须具有合理性。人类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基础最终的、最合乎理性的形态是一种法理型的合法性建构。只有将政治生活的最终基础建立在以宪法为重要特征的宪政理念之上,权力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和稳定性。法理型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设立,在功能上为国家政治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制度基础,并且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种政治价值目标。而在现代社会中,只有按照人民主权原则,采取平等的普遍的选举形式产生的公共权力(国家权力)才具有合理性。
第二,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必须具有拘束性。这就是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的被约束性。公共权力系统的运作必须是有规则的合规范的,以便使管理相对人能够对公共权力系统的运作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可以从容有效地计划自己的行动和事务。人类经过几千年的探索和尝试,终于发现,宪政和法治是规范公共权力系统的相对满意制度安排。在宪政法治之下,公共权力的边界受到严格限制,权力运作的方式受到严格的规定,越权行政和滥用职权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只有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能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使之不能为所欲为的时候才是合理的,才能算作政治文明。对于现代政治文明来说,约束公共权力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包括宪法和法律;二是制度,包括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有形的制度和无形的制度;三是程序,如各种议事的程序、选举和表决的程序、权力运行的程序、信息传送、处理与反馈的程序,等等。受法的制约,特别是受宪法的制约是对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并且使宪法的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个逐渐实现法治的过程。只有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受到拘束,才能使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规范化。才可以杜绝权力运行中的随意性。
第三,公共权力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合理性。由于公共权力产生的方式不同,它和人民的关系模式也不同。例如在古代政治文明中,皇帝是天子,而人民则是从属于他的臣民。但这种关系符合当时时代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要求,因而被认为是合理的。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公共权力是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在民主制度中产生的,这就决定了公共权力与人民的关系必然是在政治上、法律上平等的关系。这种平等的关系贯彻得越彻底,则现代政治文明的程度也就越高。第四,公民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保障。公民享有基本人权是现代政治的产物。在一个自由社会,目标和理想的设定,利益和幸福的追求是公民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自己境遇的权利和能力。但公民实现这些是需要公共权力保障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公民利益的实现,一个社会必须有一整套健全的机制如公民自我表达机制、政治参与机制和组织代表机制保证公民的利益要求能够及时畅通地到达公共权力系统。这是公共权力系统提供公民所需服务的逻辑前提。而人民要实现自己的主权,其前提则是必须享有为进行政治活动而不可缺少的各种政治权利。然而人民应该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并不是可以自然而然地获得的。由于实际上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中人民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人民应该享有的各种政治权利必须由国家给予保证和保护。国家对于人民政治权利保障的状况便反映了政治文明的程度。保障状况越好,政治文明程度越高。第五、公民和社会对公共权力能进行有效地监督。公共权力系统是公民为实现自身权利和自设理想与目标而建构的权威性管理组织,它的权力源于公民的政治授权,权力运行的宗旨则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维护公民的权利,促进公民自设理想与目标的实现。然而,公共权力系统自产生之日起即具有相对自主性,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社会的脱离和对公共利益的偏离,公共权力系统也因此由一种服务性的力量蜕变成一种压迫性的力量。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系统的性质蜕变,一个民主社会必须重视建立对公共权力系统的政治和法律控制机制,如选举制度、罢免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与此同时,还必须有公民对公共权力系统的批评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