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的抑或政治的现代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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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代性”之外没有立场?
时下学界流行“多元现代性”提法,批判或抵制所谓普遍主义的“现代性方案”。什么叫“多元现代性”?一种朴素的理解是,所谓“现代性”已经被西方国家的“现代性论述”占据了,非西方国家并非一定要、甚至不应该唯西方的“现代性”方案马首是瞻。比如说,中国、印度或者东亚应该有自己的“现代性”。“现代性”是多元的,意思是说,不同的民族国家及其文化传统应该有自己民族特色的“现代性”或者“现代化”。
这种理解很朴素,却遇到一个无法克服的理论困难:所谓“现代性”方案是在西方社会─文化的历史演化中出现的,即便追求不同于西方的“现代性”方案,这种追求或思考已然接受了“现代性”本身的正当性。如果民族特色的“现代性”方案要说自己根本不是一种现代性方案,无异于掩耳盗铃。
按照某位社会理论权威学者的看法,“多元现代性”提法当然也是一种现代性论述。现代性方案本来就是由两种论述及其之间的张力构成的,一种可以称为“普遍主义”,另一种则可以称为“多元主义”。据说,“普遍主义”现代性──说白了即西方强权国家的自由主义──在今天、甚至更早时,已经变成了“野蛮”的政治。“多元主义”的现代性论述坚持“承认”的自由,与“普遍主义”的“野蛮”政治对抗。
“多元现代性”仍然基于现代性的基本价值──自由民主,虽然对这一基本价值的理解不同,毕竟与其对手处于共同的“现代性”水平,拥有共同的价值财富(自由民主)。“多元主义”与“普遍主义”的冲突,无异于现代性论述的“族类之争”。如果谁要想既不进入这两种“主义”中的任一种“主义”阵地,然后打一场“现代性”论述的攻坚或防御战,又不愿意抛开现代性问题不理,便失去了论述立场,不好说话了。为什么呢?
科拉科夫斯基(LeszekKolakowski)显得很机智地提出,“现代性”是一个“处于无休无止的试验”中的方案。据说,这就为“多元现代性”的提法提供了广阔前景,不同的民族─国家可以依自己的体质和传统“试验”自己的现代性方案。问题是,这一“方案”最初怎么出来的?韦伯(MaxWeber)说出于清教伦理,施特劳斯(LeoStrauss)说出于马基雅维里(NioloMachiavelli)的帝王师设计,沃格林(EricVoegelin)说出于中古时期意大利一座修院里不大为人所知的“灵知人”的历史三段论,布鲁门贝格(HansBlumenberg)则说出于晚期中世纪的神学“绝对主义”。现代性方案的“出处”形形色色,但“方案”本身是什么,似乎没有争议,这就是英国、美国、法国革命带来的政治消息──君主帝制必须改制为民主政制。如今,谁还企图回到君主帝制,就得敢当过街老鼠──像当年的康长素那样,历史不可能、也不应该走回头。所谓“无休无止的试验”,只能是在自由民主政制这一方案中去试。“多元现代性”至多可以被说成现代性的多样性。
二 新自然法及其瓦解
“现代性”的多样试验,稍微说远点,应该算是法国大革命以后好些帝制国家的君主立宪;说近点,则是二十世纪第二个十年中接连发生的三场深远影响世界历史的革命:辛亥革命(1911)、俄国革命(1918)和德国革命(1918-19之交)。这三场革命的性质至少看起来差不多:推翻君主制──无论这君主制已经立宪还是正打算立宪,建立真正的民国。人民要么在政党领导下(中国、俄国)、要么促使政党(德国)推翻君主立宪帝制,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君王专政转变为人民主权的专政。
人民主权的“专政”这一现代性方案是一种“委托”的专政──史称代议民主政制。“专政”一词据说是古罗马帝国政制的发明,所谓“委托专政”(missarialdictatorship),指某执政官受法律委托采取暂时性专政措施。古罗马的专政是受委托的──受法律约束,因此不等于专制,主权──比如说封建的绝对王权国家的君主意志──才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威。人民意志代替君主意志成了主权,通过立宪自己为自己立法,专政与主权才结合成了主权专政(sovereigndictatorship)。人民的意志是什么呢?实现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生命、财富和自由)。人民的自然权利就是新的自然法──英国、美国、法国革命给世界带来的根本政治价值,国家是依据并为了人民的自然权利建构起来的,因而是受人民(通过立宪)委托的专政。
似乎没有哪个传统的国家把基于自然权利的人民民主当作根本政治价值,如果要接受这些价值,替换掉传统的政治价值,传统的国家就免不了一场革命。革命后的国家通过订立宪法确立权利、民主为国家的根本政治价值,然后在宪法指引下制订出一套法律秩序,这就是史称的所谓现代“法治国家”(Rechtstaat)──自由主义的政制。一种现代性方案无论多么独特,除非不接受基于自然权利的人民民主,仍然是现代性方案。
可是,经过不同形式的革命完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英国、美国、法国传达给其它国家的政治信息,首先不是基于自然权利的人民民主,而是世界性的强势政治实体──梁启超所谓的现代式帝国。处于传统帝国政治形式的国家从三大革命的讯息中,首先感到的是国家的强权实力,首先因为也要攫取国家强力──否则会被猛禽吞噬,传统帝制国家的知识人才承认自由民主的现代性政治价值。
在思考当今的“多元现代性”提法时,必须先搞清楚新自然法的正当性与国家强势竞争之间的关系。
紧邻法国的德语知识人也有自己的祖国,当他们“看到法国的崛起和荣耀,看到法国以其古老政体的光辉、大革命的热情和拿破仑征服活动的大扫荡在政治和文化上执世界之牛耳”,再也无法平静,开始思考是否应该重建一盘散沙的德意志。康德(ImmanuelKant)和洪堡特(WilhelmvonHumboldt)这样的德意志思想家在没有自由民主传统的本土提出了法治国家学说,还输出到英国(例如洪堡特对穆勒[JohnStuartMill]的影响),迄今还支配着自由主义思想家(如罗尔斯[JohnRawls])的思考。按照康德,国家的基础应该是“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的具有公共利益的人们”的自由权利,“以每个人自己的自由与每个别人的自由之协调一致为条件”。这样的国家是“一个公民体制的契约”共同体,或“纯然是权利状态”的公民状态。这种应然的权利状态不是“已经建立的国家”赋予的,不是习传的国家形式可以产生出来的,相反,“唯有依据它(权利状态)才有可能符合一般外在人权的纯粹理性原则而建立起一个国家来”。这不是在说,应该来一场革命,以便依据这一现代性政治原则建立一个“纯然是权利状态”的新国家,又是什么呢?由此建立的新国家固然是一个民族的国家,但其政治价值原则却是普遍正当的──普遍主义。
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观念通过法律秩序来限制受人民委托的国家权力,这样一来,国家权力就可能变得很软弱。在国家强力的政治较量中,新的民族国家是否能获得强势地位呢?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是否会有裂痕?
这暂时还不是问题。因为,英、美、法已经表明,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尽管是弱国家政制,在国际上照样是帝国主义强权国家。问题首先在于,自由民主的现代性政治原则(新自然法)是否应该成为真正正当的国家理由。黑格尔(G.W.F.Hegel)同样受到法国革命精神鼓舞,但他并不认为,应该废除民族习传的伦理秩序。与法治国家的提法针锋相对,黑格尔提出了伦理国家的观念:“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体”。这话的实际含义应该理解成:国家是“自在自为”的,而不是公民的权利契约建构起来的东西──新自然法不能成立。因为,虽然就个人来说,伦理体现为道德意志的行为,就民族来说,伦理则体现为民族习传的不成文法。无论个人还是民族,都只能在国家的实体中获得自己的现实性。如果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力(或强力),怎么谈得上国家实体的现实性?《法哲学原理》在谈到国家时,一开首就说,如果把国家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就“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搞混了。个人自由及其权利仅是市民社会的价值,国家的目的和价值是作为伦理的实体权力的现实性,与市民社会的目的根本两码事。真正正当的国家理由不在个人自由及其权利,而在具有实体权力的国家伦理。
黑格尔的看法是随着德国浪漫派的形成而成熟的。也许出于民族情感、更多出于对新自然法的形而上反思,浪漫派思想家指责启蒙精神把抽象的个人权利看成民族国家的法理基础,误解了国家的本质。国家不是一架可以拆开来重新安装的机器,而是有自己的历史生命的有机体。从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推导出来的所谓“最好国家”,纯然是一种形而上学伪造,在人类历史中,可以找到的只是具体的、民族的宗法国家。普遍主义的自然法是人为的、超历史的普遍必然的理性秩序,不像具体历史中古老的宗法体现出来的自然法那样,是活生生的、以民族习传伦理为基础的伦理秩序。
浪漫派思想家对民族语言、神话和历史的研究和称颂,不是审美趣味问题,而是涉及国家正当性的政治趣味问题。从民族和历史的具体性来看,超历史的新自然法只会使活的国家机体变成一具僵尸。人本来生活在自己活生生的有机人身中,即便这人身有种种缺陷,毕竟是活生生的人身。新自然法造出了一个完美的机器人,非说这才是最好的人,有机的人身必须死掉,以便可以活在机器人中。黑格尔在指斥法治国家论时讲得很清楚:
国家制度应由谁来制订?这一问题似乎很清楚,但经过仔细考虑,马上显得毫无意义,因为它假定不存在任何国家制度,而只存在着集合一起的原子式群氓。……国家制度纵然随着时代而产生,却不能视为一种制造的东西,这一点无疑是本质的。其实,毋宁说国家简直是自在自为存在的东西,从而应被视为神物、永世无替的东西,因此,也就超越了制造物的领域。
黑格尔和浪漫派思想家们与康德、洪堡特一样,渴望德国成为一个自由的民族国家,但提出的是另一种民族国家的构想(另一种现代性?)。这样一来,对“自由”和“主权”的理解就不同了:何谓自由?谁的主权?民族抑或个体的?至于国家采取何种政治形式──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无关紧要,君主立宪可以是法治国家,民主共和也可以是伦理国家。浪漫主义瓦解了新自然法,但没有瓦解现代性。
即便认可新自然法的正当性,德意志知识人在企图改变自身民族一盘散沙的状况时,也遇到了实际困难:注重人民权利的政治原则很难形成有凝聚力的强势国家。如果考虑到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选择哪一种国家观念──法治国家抑或伦理国家,几乎用不着多考虑。尽管康德已经答复过“理论上可能正确,但实践上行不通”的批评,十九世纪中叶德国的国际和国内政治的局促处境,使人很容易感到,法治国家的观念行不通。特莱舍克(HeinrichvonTreitschke)说洪堡特的国家观念是乌托邦,与俾斯麦(OttovonBismarck)说它不具实际政治价值是同一个意思。强权国策才能改变德意志一盘散沙的状况,一些本来欣赏法治国家观念的人也开始承认,伦理的权力国家观不无道理。兰克(LeopoldvonRanke)的历史主义一旦脱掉黑格尔的权力国家思想(Machtstaats-gedanken)的思辨外衣,就变成了俾斯麦赤裸裸的政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