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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分类随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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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政治体制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王沪宁先生称之为“政治形式博览会”。如何对之进行科学的分类,显得尤为重要。

一 历史上的政体分类学说

学者做文章,往往从历史说开去,这似乎已成为“牢固的成见”,成为定势的东西固有僵化思维之嫌,但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我亦放慢脚步,以史为鉴,对历史上各位先哲的政体分类学说作 一 考究。

历史上的政体分类学说必然包括两部分:中国和西方。从奴隶制国家建立到鸦片战争,中国的政体较为单一,中国的政治思想家对统治者如何统治进行不厌其烦的论证,对政体学说很少涉及,对政体进行分类更是无从查考,对政体分类的贡献似可忽略不计。而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 分类学说却林林总总 ,绵绵不绝。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有两大标准:一位统治者人数的多少;二为施政之目的。把二者加以组合,产生了六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 僭主制 、寡头制、平民制。与柏拉图相比,他更注重现实政制,对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作了一番考察之后,他一语惊人:“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多少,两者在原则上的区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① 他这里的划分似乎已涉及到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只是少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的直接性。

亚氏的分类法为政体分类提供了一个大体的框架,以后的思想家如阿奎那、马基雅弗利等都以此为标准。

布丹的国家主权学说的提出,又为政体分类增加了新内容。布丹认为主权是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在此基础之上,以主权的主体是一人、一部分人、全体人,分别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他反对混合政体,理由是主权不可分割;他主张君主制,因为政治社会的目的在于秩序。在划分三种政体后,又认为,每一政体由于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 ,又可分为不同的政府形式,于是君主政体中可有民主 制政府 ,民主政体中又可有君主制政府,这一点似乎令人费解。但是他表达了国家类型与政府形式的区分,即把国家属于谁与谁对国家进行管理区分开来。

国家主权学说 经格老秀斯 、斯宾诺莎之后,到了霍布斯。霍布斯沿袭了布丹的政体分类标准。霍布斯推崇君主制,但并不反对贵族制、民主制。“在他看来,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的不同”。 ② 他从国家权力本身就是专制的这一角度出发,体现了其对政体本质的独特见解。

洛 克和 卢梭分别 以立法权和行政权为标准对政体进行划分,显示了其对于立法权如何行使的不同态度。 洛 克作为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政治理论的注释者,把立法权看得至高无上,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用立法权制约王权的强烈愿望。 卢梭作为 激进民主主义者,坚决主张人民直接主权,立法权不能为任何人、任何机构所代表,就是政府也不例外。因此,他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剥离,把政体的含义 仅限制 在政府(行政权力机构)范围之内。明白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 卢梭作为 民主主义者何以拥护贵族制的原因了。

与英、法政治思想家的激进性相比,德国人康德的政体学说带有明显的保守色彩。他的政体分类标准有两个:一是根据立法者人数的多少,分为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体;二是根据国家是否实行分权和法治,分为共和、专制政体。他赞赏共和政体,反对专制政体,但似乎又对民主政体抱有非议。他曾表达过这样的意思,民主政体如果没有法制,照样可以成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如果与法治和分权相结合,也会成为共和政体。很明显,这里表现了柏拉图、阿奎那直至康德等资产阶级思想家的阶级偏见:为什么君主制总要与法治相结合,而民主之就不能与法治相结合呢?再仔细想一想,历史上是否出现过民主制不与法治相结合的时期呢?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情况是不是与这一状况相似呢?由此看来,我不免又有一点佩服先哲们的预见性了。――也许还是柏拉图、阿奎那说得更直接一点――暴民政体。历史的看,康德的政体学说更多的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康德最后也只好默默的把民主共和政体放至彼岸世界。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 各学者 的分类标准不尽一致,体现了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政治要求。我认为分类标准由四个因素决定:历史背景、阶级立场、现实需要、价值取向。四因素的决定作用由前至后逐渐递减,当然,就某一思想家的分类标准而言,发挥主要作用的因素不尽相同。例如:孟德斯 鸠 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政体,并把君主是否守法作为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一方面反映了资产阶级要求利用立法权对王权进行制约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放映了大资产阶级对王权的妥协;马基雅弗利对君主制的拥护体现了意大利要求统一的现实需要;而 布丹对王权 的推崇更多的显示了追求秩序的价值取向。

西方学者对政体的分类往往不仅限于政体本身,亚历士多德、哈灵顿等人以财富为基础,初步涉及了经济关系对国体和政体的决定作用;布丹、霍布斯等人从主权角度表达了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他们只是没有清晰直接的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国体、政体进行分析。列宁曾言:“真理往前走一步――哪怕是同一方向的 一 小步,就会成为谬误,”但也是这一步,使他们与马克思区别开来(当然,这里还有历史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