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威慑的作用:一种康德式的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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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威慑通常被认为是确保国家之间恐怖和平的手段,但它或许不仅仅具有维持暂时和平的功能,还可能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到一个更为完善的阶段。康德在他的国际关系思想中,认为毁灭性战争危险的存在,对于永久和平的实现和人类社会的改善,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因为这能够促使人们产生推动国际社会进步的共同责任感。但在他的时代,这个前提实际并不存在,而将核威慑“代入”康德的逻辑,我们可以认为,它对人类进入一个更为和平和理性的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这样的逻辑还有不完善之处,但是相关的研究却不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国际社会的进步观念不应该―――事实上也很难―――从国际关系理论中排除出去。
[关键词] 核威慑;康德;进步
在国际关系中,威慑意味着,“威胁对手:如果采取某项自己不愿意看到的行动,就将承担无法接受的代价;从而阻止对手采取这项行动。”〔1〕核武器的特点是具有大规模杀伤性,因此,尽管“核武器并不是威慑概念的核心”,但是“在核时代,威慑具有以毁灭性报复相威胁的特点,这就使威慑的意义更加明确。”〔2〕按照布罗迪(BernardBrodie)的观点,核武器本身,而不是核威慑战略,对于威慑来说更具有关键作用。〔3〕
核威慑主要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现实主义者在一些核心命题上观点基本一致。在具有核武器,尤其是在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的情况下,理性的对手不会挑起核战争,因此,核威慑是避免全面战争的重要手段。现实主义者的首要共识是,“核武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大国之间发生大规模战争。它不仅要防止核战争,还要防止可能升级为核战争的常规战争。”〔4〕例如,盖迪斯(JohnLewisGaddis)认为,冷战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长和平”,导致美苏双方“不同寻常的谨慎的,是核威慑的作用”。〔5〕而弗里德伯格(AaronL.Friedberg)在谈论后冷战时期的欧洲时也指出,武器和战争的毁灭性的巨大增长,是战争可能性显著下降的重要原因,至少在发达国家间是这样,这一点“在核炸弹出现之时达到顶峰”。〔6〕
然而,这种对核威慑作用的认识,似乎仅仅停留在“恐怖和平”的阶段,其逻辑起点和归宿都是国家的生存,即国家为了自身安全进行核威慑,所达到的结果是在相互确保摧毁的基础上实现现状的维持。然而在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甚至是国际关系学科之外,我们却可以发现一种更为理想化或是“进步性”的观点:核武器“将迫使我们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和平与理智的时期”,〔7〕换句话说,核威慑被给予了这样一种期望,它带来的不是敌对状态下的维持现状,而是国际关系的本质进步。这启发我们:对于核威慑,是否能够不仅从策略和事实,也从规范性的角度去认识?是否能够不仅同冷和平,也同人类的发展进步结合在一起?
在涉及规范性的问题中,“哲学史与知识的历史对于国际政治研究实际上是重要的”。〔8〕因此,我们可以转向被广泛认为是理想主义先驱(不论正确与否)的近代哲学家康德,探讨一下他的思想对人们认识核威慑的作用能有什么启迪。首先,笔者将简述康德的政治观点,然后,将核威慑“代入”到康德的逻辑中,形成一种康德式的观点,最后,简要地分析一下这种观点的局限性,并试图说明这一研究的意义。
康德国际关系思想简述
康德的国际关系思想蕴含在他的历史哲学中。在国际关系方面,他最重要的作品是《永久和平论》和《重提这个问题: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吗?》两篇论文。
虽然康德的观点常常被国际关系学者看作霍布斯观念的对立物,但两者的出发点实际上是一样的,即具有欲求的个体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状态。康德认为,“各个民族作为国家也正如个人一样,可以断定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即不靠外部的法律)也是由于彼此共处而互相侵犯的”。然而,由于“只会造成双方以及一切权利随之同时一起毁灭的一场绝灭性的战争,就只是在整个人类物种的巨大的坟场上才能发见永久和平”,因此出于对生存的担忧,每一个国家“都可以而且应该为了自身安全的缘故,要求别的民族和自己一道进入一种类似公民体制的体制,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自己的权利”,〔9〕这就是建立在各民族的联盟基础之上的永久和平。
康德的思路并不复杂。人类将进入一种更美好、更完善的社会状态,这是公民社会的联盟体,是永久和平,而不是暂时的停战或敌对性的“冷和平”;但这一进步得以实现的逻辑起点,却不是国家的良好愿望或者崇高的理性,而是个体的私欲。“永久和平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政治利益,因为实践理性绝对禁止战争,但和平又以霍布斯和洛克的方式被认为是生命和财产所不可缺少的东西,也就是以自然的或不自由的领域中的某种幸福为目的的利益”。〔10〕更简单地说,“康德的历史观以所谓‘非社会的社会性’开始,以‘永久和平’告终,亦即以‘恶’始,以‘善’终”。〔11〕
在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首先,为什么停止战争是国家私欲的要求?其次,什么样的国家政体可以达到永久和平?最后,个体安全的私欲起点达到永久和平的理性归宿,这一过程的保证是什么? 从一般意义上讲,私欲往往并不要求停止战争,相反,欲望还要通过战争的掠夺来满足,无论对于共和制国家还是专制国家都是如此;特别是,私欲中最重要的一点―――国家的生存,通常是要以战争的手段来达到的,因为没有一个外在的、共同得到遵守的法律来保证国家权利的和平实现。这就是康德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但是,如果战争的能力发展到足以毁灭双方的时候,对于生存的欲望自然要求战争的停止。“当前战争的惨痛后果却可以迫使政治预言家承认,人类走向改善的转折点即将到来,它现在是已经在望了。”〔12〕因此,毁灭性战争能力的存在,是永久和平的前提。
不少学者将民主和平论追溯到康德,似乎政体问题是永久和平的关键。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康德笔下的“民主”和“共和”是不一样的,他主张的是“共和和平论”,共和意味着能够确保“公意”、符合权利概念的制度,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掌权也可以是共和制,而民主却往往带来专制。共和制的关键是确保普遍的公民权利。其二,最终的永久和平虽然必须建立在自由的共和体制之上,但毁灭性战争的后果使得政体形式在和平初期并不重要。康德认为,战争损害着国家公民的利益,而共和体制中,是否战争由公民决定,因此共和制不会发动战争,反之,非共和制下,领袖的享乐不会由于战争遭受损失,所以他们发动战争是不假思索的。然而,面对着毁灭性战争,不论领袖还是公众,结果都是灭亡,是否共和制并不重要。关于永久和平的保证,康德明确地认为,提供担保的是大自然,是天意,“合目的性就是通过人类的不和乃至违反人类的意志而使和谐一致得以呈现的”。大自然已经内在地规定了人类的发展方向,尽管我们也许出于私欲而会做出很多不合这一方向的事,但却无法逃避天意,用赛涅卡的话来说,“命运引导着愿者,驱遣着不愿者”。〔13〕正是在“合目的性”的概念下,人类的私欲最终能够统摄在理性的指引之下。
如果确如康德所言,那么,人在历史中的作用是什么呢?一方面,康德认为,“这并不等于说:她(大自然)强加给我们以一种义务要做到这一点”;但另一方面,他反复强调,实现永久和平是人类的义务,尤其是对于政治家来说,“当一旦发见国家体制或国与国的关系有人们所无法预防的缺陷时,那就有义务……要考虑怎样才能尽可能迅速地加以改善,并使之符合于理性观念所呈现于我们眼前作为典范的那种自然权利”。〔14〕康德试图表达的是,“尽管人类总体上的进步并没有确定的担保,我们也有义务去推动这种进步;更确切些说,正因为人类的总体上的进步没有确定的担保,我们才更有义务去推动这种进步。说得再彻底一些,我们不仅有义务去推动进步,我们也有义务去相信和希望进步。这并不是只同遥遥无期的未来有关的空想,而直接影响我们此时此地的行动和选择。”〔15〕这是对人类社会中“自我实现”(self fulfilling)的期盼。
因此,康德国际关系思想的基本观点是,在毁灭性战争的条件下,私欲的个体得以止息争斗,产生对和平、进步的期望,并以共同的行动,让进步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