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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我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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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新《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进一步剖析了资本公积的本质属性,并对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在实务操作中的不完善性作了说明。
  【关键词】 资本公积; 弥补亏损
  
  从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从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本质属性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但有关规定或解释存有冲突。某些方面规定了资本公积的来源,而没有规定其用途,致使资本公积体系构建存在不合理。
  
  一、资本公积的概念和本质属性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从形成来源看,它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
  
  二、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的合理性
  
  (一)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违其资本属性
  从会计学角度来看,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投资性质,弥补亏损等于变相撤资,也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股本溢价,虽然多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但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除了股本溢价、现金捐赠等外,其余项目并不能引起公司实际的现金流入,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实际增加,尤其是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只有在被处置、转让时,其增值部分才有可能实现。由于资产本身的价值通常随着有关项目的市场价值而上下波动,本来就有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
  
  (二)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利于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绩效
  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的基本指标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指标。净利润越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业管理者经营管理得比较好,反之,则表明其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造成企业亏损的因素很多,但企业管理层经营不善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若允许使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则相当于用投资者的钱来帮助管理层创造业绩,无形中掩盖了管理层存在的各种弊端,这样做并不能促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改善经营管理。
  
  (三)弥补亏损年限不超过5年,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失去抵税利益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根据这一规定,一个盈利的企业可以因为其以前年度的亏损而少交甚至免交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实际上对一个成功扭亏的企业而言是一笔财富。事实上,一些盈利颇丰的企业在考虑并购对象时,账面未弥补的亏损往往成为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账面有巨额亏损而又无负面的企业就是一个良好的避税港,将盈利能力强的资产注入该企业后,其丰厚的盈利由于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大大提高了其净利润。同时,所得税通常须以现金支付,免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意味着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会相应增加。而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将会使企业丧失税前利润补亏的权利及相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