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宪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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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修改 改革开放 价值取向
论文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宪法修改清楚地折射出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进程,历史地考察其价值取向,能够展望未来中国法治国家发展和宪政之路.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在基本内容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也就是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性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维护宪法权威,实现法治秩序,首先要确保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过去30年来宪法的发展,不仅折射出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并且能够展望未来中国宪法、法治的发展和宪政之路.30年来,我们逐步在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民基本权利保护E1趋完善.肯定宪法至上,是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现行宪法是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4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四次修改,每一次都折射出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体现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共享和谐的价值取向.
从现行宪法的4次修改可以看到,党领导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艰辛求索,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党的执政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历次修宪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 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价值取向
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不仅对宪法修改技术本身逐步完善科学,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来的每一次修宪,都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面临重大历史关头,中国人民以宽阔的世界眼光和崭新的时代视角,迎接挑战、面向未来的自觉选择.这首先体现了中国人民的精神状态,就是在时代变动面前,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这是一个民族充满活力和希望的标志.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比较完善的,曾在1957年前起了重要作用.但这部宪法毕竟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在1956年提前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后,这部宪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客观上就有了问题,给人们造成宪法已经过时的错误认识.到“文革”前夕,宪法实际上已被废弃了.“文革”中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而产生的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倒退.1978年通过的宪法仍然没有摆脱“文革”的影响,存在着严重缺陷,因而在当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就不能适应现实生活需要了.1979年和1980年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并在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它进行全面修改.于是,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应运而生,史称“82宪法”.“82宪法”颁布后,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4次修改和31条宪法修正案.从扩大人民民主、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每一次修正,这部宪法就不断的革新,宪法文本就在实践中不断前进.
3O多年来,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意义深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党始终不渝的信念和全国人民坚定的追求.第4次宪法修正案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序言.这是亿万人民的愿望,是执政党在宪法层面上的郑重抉择.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邓小平带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开始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探索.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把握,带来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发展阶段、经济制度、分配方式、是非标准等一系列思想理论的重大突破,社会生产力释放出巨大的活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在宪法上留下了印迹.对基本国情的判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后写进宪法;明确了改革的方向:1993年修宪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对发展道路的选择: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提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了前进的动力:“坚持改革开放”载人宪法,终结了“改革的道路会不会变”的疑虑;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实现了质的飞跃;“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宪法中得以确立,等等.改革是一场革命,它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和理论结晶,一次次体现在宪法的修改中.4次修宪,一脉相承、相互关联、逐步深化,说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更加成熟也更加坚定.
2 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
依法治国,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宪法修改的基本取向,这体现了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对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达到新的高度.
宪法的一项重要职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30年来进步也是迅速的.“78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立宪方面与之前的“75宪法”相比要好得多.“78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75宪法”为4条,“78宪法”增加到16条,而“82宪法”增加到24条.“82宪法”突破新中国立宪编写的章节模式,首次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更加突显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2004年修宪时,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总规定;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了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也反映了国家对现代宪政理念的接受与应用,以实际的行动来发展宪政建设.国家权力的约束或规制是宪法永恒的使命.此次修宪的相关内容反映了我们国家打破过去那种片面的“国家权力统治观”或“国家权力无限观”,树立有限与有效结合的、公正与公平结合的、诚实与为民结合的宪政国家权力观.修正案表明了政府对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鲜明认识.如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样虽然授权国家可以征收或征用,但要有前提,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要给予补偿.修正案还规定了国家应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出政府接受了现代宪政理念对其的要求.
2002年12月4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上任后的首次公开活动,是参加首都各界纪念“82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也是学习宪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讲话指出:“我们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从国家最高层面肯定了宪法的基本功能,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这就充分表达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宪法至上,这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既说明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反映党对执政规律的新认识.从领导人民革命到长期执政,从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到发扬民主、依法治国,党对执政治国的基本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其核心是依宪治国.经历50多年执政的考验,党更深刻地认识到: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不仅应体现在党的工作中,更应当是宪法修改、完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都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闭幕之后稍晚一段时间才正式启动的.而每一次提出修宪建议前,党必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从群众的实践到党的政策、理论,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检验后,再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再指导人民的实践.这一过程符合认识论原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了执政党对宪法修改科学、慎重的态度.比如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保护私有财产权、强调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紧急状态”取代“戒严”,历次修宪突出了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保护人权的原则.
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体现.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关键时刻,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进宪法,把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这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主张,以及把这些重要主张作为宪法修正案载人宪法,表明我们的党和人民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实际上开始明确倡导社会主义宪政思想.这点,在党的十六大之后,有着更清晰的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