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民营经济发展对策研究(一)
详细内容
摘要:民营经济是黑龙江垦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黑龙江垦区区域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促进其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速完善垦区民营经济外部发展环境和政策机制,提升民营经济发展层次,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政策措施。
关键词:黑龙江垦区;民营经济;社会保障
近年来,黑龙江垦区的民营经济实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06年底,垦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结构为58.1∶41.9,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全年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29.4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在促进职工再就业,增加职工收入,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发达省份或者省内地方的民营经济来说,其发展仍比较缓慢,以至影响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因此,从黑龙江垦区国营农场的实际出发,探讨采取正确的措施和手段,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垦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消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
黑龙江垦区是大型国有粮食生产企业,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战略后备基地。黑龙江垦区民营经济发展滞后,主要根源在于思想观念落后。国营农场干部职工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依然存在一些疑虑和偏见。他们认为国有农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有企业扶持非国有企业发展,“工商收费,税务收税,农场经济上没实惠”,富民不强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存有顾虑、放不开手脚。农场职工则总是抱着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放,拉不下面子,放不下架子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错过了很多加快发展的机遇。目前至关重要的是,垦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人们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上来。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的高度,往往决定工作的力度。各级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要提高发展民营经济的思想认识,增强发展民营经济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彻底清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思想障碍,特别是冲破“左”的思想观念和传统的所有制观念的束缚,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偏见和限制。真正从姓“社”姓“资”的误区中走出来,从垦区的现实情况出发,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实行“不看成分,看发展”、“不看性质,看贡献”的政策,要像对待国有、外资企业那样一视同仁、一律平等。垦区各级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最近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放胆、放手、放开发展非国有经济,做到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在国家市场准入政策的范围内不限经营范围。要鼓励、引导、扶持垦区的非国有经济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能够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能够发展多大就发展多大,能够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努力开创黑龙江垦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二、强化政策落实机制,积极营造垦区民营经济发展的优良环境
环境好坏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黑龙江垦区仍需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努力营造让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创业上有后劲的良好发展氛围。
1.营造优良的政策环境
黑龙江垦区由于受现行国营农场管理体制的制约,缺乏行政执法权,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制定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因而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最近,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为全面提升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进一步发挥垦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出台了《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垦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人大立法授权、政府依法派出、农垦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原则,完善垦区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对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分别比照市、县、乡级政府明确为行政执法主体,全面授予行政执法权。这为垦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良好机遇。垦区各级职能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消除以往把个体、私营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观念的影响,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要坚持放心、放手、放开的方针,切实做到在政治上放心、在管理上放手、在政策上放开。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业户,要让他们切实享受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同等政治地位和政策待遇。要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给予非国有经济企业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实行机会平等、服务平等、监管平等。在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税收缴费、融资机会、行政监管和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应依法享受与国有经济的平等待遇。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业户,要严格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垦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政策投入力度。工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设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改为后置审批,对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前置审批要件的行业,提倡实行“一个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下岗职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分局、农场要与所在地市积极协调沟通,确保在垦区实施。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换,真正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强化服务意识,多服务少干预,多支持少指责,多协调少扯皮。
2.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垦区有关部门要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恪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违章经营和偷税漏税、破坏环境、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提倡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创造公开竞争的市场秩序。工商部门要整顿经营秩序,取缔无照经营。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严密的统计制度,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编制准确、完整、合法、权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印发给每一个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执收单位及相关监督部门,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要结合综合改革执法试点,改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状况。总之,要努力营造让投资者生活舒心、投资放心、发展安心的创业环境。
3.营造规范的法制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民营经济是环境经济。垦区各级部门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流”的法制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撑起“保护伞”,营造亲商、安商、引商的“洼地”效应,营造民营企业与其他各种所有制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国家已颁布进一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税收、缴费、金融等方面,都应有平等的法律、法规,引导各个非国有企业依法进行经营,规范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监督,增强民营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
4.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黑龙江农垦总局、各分局和各农场应通过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或开办专题节目等形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重要贡献,大力倡导创新创业思想,使“创业光荣、发展有功”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在全垦区社会形成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