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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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按劳分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
论文摘要:在我国的分配制度构建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同时必须健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这在我国具有客观必然性。健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必须深化理论认识,实现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机结合。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精确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创新和发展。研究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对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是确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所谓按要素分配实际上指的是不同利益主体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要素产权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权利安排,其实质,反映的是拥有不同要素产权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是离不开生产要素的,这些生产要素在传统的比较落后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主要包括具备物质存在形态的劳动力、土地等自然资源、生产工具,在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这些生产要素迅速扩大,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土地等自然资源、生产工具,而且包括资本、知识、技术、管理、信息等。只有这些生产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社会生产才能正常而有效开展。这些生产要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拥有,因而必然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只有有效满足这些利益诉求,各种生产要素才能有机结合在一起。因此,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问题,既是一个分配问题,又是一个所有制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生产问题。
生产决定分配。任何社会的生产都离不开生产资料,离不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构成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必要前提,因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形式。关于所有制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马克思论述得非常透彻。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分析说:“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一是生产工具的分配,二是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这种生产工具的分配显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不同,也就决定了人们不同的分配关系和形式。马克思还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体现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说,把地租放在分配上说,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分配形式单纯看做分配形式,这完全是幻觉。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原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最根本的原因只有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去寻找。既然我国还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既然生产要素会被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拥有,那么,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就必须给生产要素所有者一定的补偿和回报,就必须满足不同要素所有者一定的利益诉求,就必须实行按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是多种所有制或者说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没有按要素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很显然,要素参与分配的必然性、合理性首先必须从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合理性中去寻找。时下,有些学者为了给按要素分配寻找理论依据,重新拾起了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既不科学也没必要。除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虽不创造价值,但为生产所必须。要允许和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就必然要实行按要素分配。
2.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所有制存在、多元产权主体存在,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和要素市场的必然存在,不仅按劳分配的方式会发生极大变化,而且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如利润收入、股息收人、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风险收入等。多种分配形式的集中表现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经济中,经济的发展是由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来推动的。尽管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劳动者应依此获得收益,但基于财和物作为生产要素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所有者必须要依赖所有的财和物获得收益,不然就会影响要素所有者的投入积极性,就会影响经济发展。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有效运作,就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内在要求,是市场机制在分配领域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没有按要素分配,市场就不可能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因而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
生产要素是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和条件,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主要是通过一套完善的价格体系在利益机制、价格机制、供需机制、竞争机制交互作用下来完成的。市场中生产要素价格的高低,反映着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不同,它们的价格就不同,这一方面会刺激较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供给,另一方面又会迫使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某种生产要素时,精打细算,以寻求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获取最大效益,从而有利于把生产要素投入到最有效的生产部门中去,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有价格的,对其使用都要支付一定量的货币来购买,因而保证了对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从根本上杜绝了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的资源浪费现象,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使用效率。市场竞争又会淘汰掉不能有效使用生产要素的厂商,避免资源的进一步浪费。生产要素的价格,就是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单位生产要素报酬,也就是单位生产要素获得的收益分配。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对稀缺程度,即它们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价格高低,决定了某一时期、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过程中,这些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情况,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状况。可以说,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发挥程度,决定了经济制度的效率高低。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生产要素分配作为收益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按要素分配,也可称作是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的有机组成部分。否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就失去了相应的利益机制作支撑,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难以建立起来。因此,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党的十六大报告更加明确地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明确提出了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从现有文献来看,这是我党第一次公开表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顾名思义,是指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通过投资取得的收益就是一种典型的非劳动收入。传统观点中,“非劳动收入”等同于“剥削”和“不劳而获”。而今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意味着我国将从体制改革乃至法律上保护按要素分配方式。
二、健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需要深化认识的三个理论问题
1.“生产要素”是一个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演进的因素。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视野中,除劳动力之外的“生产要素”等同于货币资本、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然而随着生产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第一生产力,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知识、技术、信息、科技创新、经营管理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由此,它们越来越独立出来成为与传统生产要素并列的生产要素,进而导致这些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拥有越来越多的剩余索取权。比如,拥有一项重大科技发明的人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转让自己的发明获得一次性要素收入,也可以把科技发明作为股份入股企业变成股东获得持续的股利;拥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技工作者在获得工资报酬的同时,根据对企业的贡献,也可以获得企业的股份,成为股东;拥有经营管理特殊才能的企业高管,在获得工资报酬的同时,根据对企业的贡献,也可以获得企业的股份,成为股东,享有股利。很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产权还会进一步细化细分,构成“生产要素”的因素还会进一步增多,更多的人会成为不同生产要素、不同产权的拥有者,甚至一个人同时成为多种生产要素的拥有者。
2.有些按生产要素分配中会包含一定的劳动收入。部分“要素”收入中包含着“要素”拥有者自身的劳动收入,只不过采取了按要素分配的形式。比如:普通劳动者获得的工资肯定是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收入;企业主的利润收入中有可能包含着自己一定的经营管理劳动收入;一个科技发明的转让所得事实上是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收入;一个有用信息的转让所得可能包含着信息拥有者的劳动收入;一个企业高管获得的股利中事实上也包含着企业高管的部分管理劳动收入。
很显然,我们不可能把“要素”收入和“劳动”收入截然区分开来,更不能完全对立起来。“劳动力”作为要素所获得的收入本身就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同时,在其他要素收人中如知识、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收入中,也包含着这些要素拥有者同时也是特殊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收入。认清这一点,我们就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存在着一定兼容性。在一定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保持和实现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比如,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市场、科学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劳动力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有利于这些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多种内容多种形式劳动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工作者、信息工作者、职业经理、普通劳动者等各种各样的劳动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更多劳动成果,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
3.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一定局限性。尽管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原则,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对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按制度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以“劳动”为唯一尺度进行的个人消费品分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元化和产权多元化基础上以“要素拥有权”为依据进行的分配。尽管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劳动也作为一种要素,但劳动者是以“要素”拥有者的身份通过市场竞争获得了劳动力价格或者说事实上只获得了部分劳动收入。“在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中,劳动者得到的则是按效率原则计算的劳动力价值,各要素的分配体现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反映的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关系。”按要素分配本质二就是按要素所有权获取收入,这种分配尽管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生产要素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却会由于“要素”占有上的差别,以及“要素”占有上的“马太效应”,造成分配上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和巨大不公。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我们还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来统领具体经济运行中的按要素分配,使按要素分配方式服从服务于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必须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必须对按要素分配加以必要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