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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问题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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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制度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死刑本身具有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制度的取向以及死刑存废问题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的部分。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进而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死刑制度死刑政策死刑存废

  
  一、我国死刑制度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又称为生命刑或者极刑。我国刑法贯彻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一政策为指导。
  适用我国死刑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第二,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三,不得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这充分体现了对青少年的保护态度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第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五,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只能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这些方面都深刻体现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但鉴于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如今我国仍有六十多种犯罪的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而当今国际趋势是,大多数国家已废除了死刑,这个趋势还在继续。比如欧洲国家中,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就不可能获准加入欧盟。因此我国的死刑政策和现状,经常受到国际舆论的批评。然而各国国情不同,都有按照自己国情做出不同选择的权利。世界上人口在1亿以上的大国均未废除死刑,我国仍然保留死刑是存在现实合理性的。

  二、死刑的存废在我国存在的争论

  持死刑废除论的学者的观点。第一,死刑是远古时代复仇的野蛮体现。古代惩罚是单纯的肉体惩罚,是不文明的旧时社会的惩罚方式,肉刑和腰斩等残忍的死刑方式已经被现代文明社会所废除,那么对杀人犯便同样可以废除死刑,因为今天的惩罚更注重的是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第二,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剥夺,不仅应慎重,而且社会也应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犯罪人在世上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也应纳入到对犯罪行为的谴责中第三,错用死刑则无法挽回。生命只有一次,一旦生命被剥夺,便再也没有申辩的权利和能力,即使能够平冤昭雪,也不能够挽回生命。
  持死刑保留论的学者的观点。第一,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效果更明显。刑罚越严厉,想要犯罪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也就越大,更好地预防犯罪。第二,死刑从根本上制止了罪犯再犯罪。将罪犯处以死刑,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第三,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受的处罚,是伦理正义的体现。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被害人极其亲属所受伤害。第四,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任何制度的产生、存在、发展、消亡都与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并应考虑人民的感受。我国现阶段劳动力过剩,这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数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