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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公安机关在职民警培训工作体系论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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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优良的公安在职民警培训工作体系,就是要通过不断完善在职民警培训工作体系,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在职民警培训与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有效衔接,做到依法施教、依法施训,最大限度地提高在职民警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在职民警;教育培训;队伍建设
  
  2007年11月13日,孟建柱同志在全国部分省区市公安厅局长沈阳座谈会上指出:“要把教育培训作为素质强警的主要内容,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在公安队伍中深入开展‘大教育’、‘大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科技素质。”这是“大教育”、“大培训”命题的首次提出,是一个重大部署在决策层的酝酿。同年11月16日,孟建柱同志在公安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上的讲话中,在认真分析了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的变化后,明确提出:“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如何从改革和加强公安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入手,建立‘大教育’、‘大培训’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紧紧抓住转变执法观念这一关键环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解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的问题,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进一步提高广大民警的政治、业务和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有效运用现代管理的理念,改变一些地方‘粗放型’的队伍管理方式和警务运作方式,进一步提升队伍管理和警务运作的精细化和现代化水平?如何充分地借助现代科技的力量,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降低警务成本,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战斗力?”这段话以“一个变化、三个如何”,论述了命题提出的背景和依据,阐述了工作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此后,孟建柱同志又先后在公安部召开的部分省市公安厅局长河北座谈会上、在公安部机关法制工作会议上强调了这一问题。2008年1月11日,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的报告,正式把“抓紧构建‘大教育’、‘大培训’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实战本领”作为“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公安机关,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的五大措施之一,并从“建立健全教育训练的制度体系、基础体系、教材体系,完善各级各类民警的职位标准和训练规范”等方面,明确了工作体系建设的任务。至此,构建“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正式成为公安部党委的重大决策,向全国公安机关做出了部署。对于构建符合公安实际、具有公安特色的在职民警培训工作体系,就是要以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公安机关,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为目标,以实现教育培训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为导向,从上到下建立起“体制顺畅、层次分明、责任清晰、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内容广泛、效能突出”的民警在职培训工作体系。
  
  一、完善的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体系
  
  这是在职民警培训工作体系建设的总纲,也是破解制约在职民警培训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的“尚方宝剑”。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公安在职民警培训的地位作用、目标方向、体制机制、经费保障,从而把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形成由法规、规章和制度构成的完整的在职民警培训法规制度体系。
  
  二、健全的在职民警培训组织管理体系
  
  这是在职民警培训工作体系建设的基石,也是体系有效运行的组织基础。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公安局三级教育培训行政管理机构,强化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在职民警培训职能。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在职民警培训管理机构,专司在职民警培训工作。各警种、各部门应在本级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履行战线教育培训的责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协调配合、责权统一的在职民警培训组织管理机构。
  
  三、完整的在职民警教育培训体系
  
  这是在职民警培训工作体系运行的基础,也是主渠道。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依托各级公安院校,建立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公安局三级在职教育培训中心或基地。按照“实用、够用、管用”的建设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在职民警教育培训基地,承担基层一线民警每年一次的实战培训任务,逐步形成完整的在职民警教育培训网络。为提升教育培训管理、运行的效能,应进一步理顺市地级公安机关的教育培训机构与公安院校(基地)的关系,探索建立“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教育培训管理运行模式,实现规划与实施、教学与实践、管理与考核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