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民事起诉状
详细内容
篇一:《消费类民事起诉状》
原告:严SJ,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沾溪乡伍家洲村枫树村村民组,电话:1352XXXXX08
被告:董TS,男,汉族,1952年1月2日出生,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路雅阁居(雅图居)首层X号铺SX商店店主,住广东省潮阳县沙陇镇大布洋村,身份证号:44SSSSSSS010220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个人消费购货款71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71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1月13日,原告为招待私人朋友,在被告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SX商店购买了10瓶轩尼诗XO(单价:710元,总金额:7100元)。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签了名(见证据1:送货单)。
2004年11月14日,原告在饮用该酒时发觉口感不对,后经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鉴定,证实该批瓶轩尼诗XO酒是假酒(见证据2:证明)。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应退还原告本金外,还应给予原告一倍的赔偿金。现因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此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4年12月9日
篇二:《民事起诉状》民
事
起
诉
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大成
住址:桂林市金鸡路111号
委托代理人:何必胜,桂林市精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桂林市开心糖商场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嘉霍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货款250.00元;并依法赔偿75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日,原告根据第一被告导购员的介绍:长生牌电炖锅具有“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防病康健”的功能,当时对服务员的介绍和彩页的宣传深信不疑,因为被告是桂林市区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而且也是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的示范店,全国名牌商业企业,于是原告就购买了一只,价格为140.00元,发票号码为:№11727684,购买时间是2014年5月1日。
回家后,原告仔细琢磨,对家用电器宣传“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防病康健”感到不解,遂书面向被告提出质询,要求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但被告均不能提供。原告认为:被告涉嫌违法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宣传册的广告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证据来源:
《中华某某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
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在销售的产品的宣传册上违法标注以上内容,严重虚假、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真实宣传”的原则,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原告依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七星区法院
起诉人:李大成
日期:2014年5月20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开心糖公司商场宣传卡照片
篇三:《民事起诉状样本》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身
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货款100元;并依法赔偿5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9日,原告根据被告导购员的介绍:美的牌“长生紫砂煲”电炖锅具有“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防病康健”的功能,并拿出了印制的一本广告宣传册给原告,宣传册确实如是宣传,而且被告美的专柜也布满这样的宣传卡,当时对导购员的介绍和彩页的宣传,原告深信不疑,因为被告是××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而且也是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的示范店,全国名牌商业企业。于是原告就购买了一只,价格为100元,发票号码为:№11727684,小票号为:11111,购物单号为:123。
回家后,原告仔细琢磨,对家用电器宣传“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防病康健”感到不解,遂书面向被告提
出质询,要求提供宣传的合法依据,但被告不能提供。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产品时,其导购员宣称美的牌“长
生紫砂煲”电炖锅具有“分解脂肪,美容养颜”、“抗菌杀毒,
防病康健”的功能,被告的宣传册、宣传卡上也违法标注以上内
容,严重误导和欺骗了原告,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应退
回货款,并依法赔偿原告。理由和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非
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
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
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
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
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
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
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要求赔偿。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
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
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
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签字)
年月日{消费者维权民事起诉状}.
附:一、发票复印件;
二、小票复印件;
三、购物单复印件;
四、广告宣传册复印件;
五、商场宣传卡照片。
六、购物过程照片
篇四:《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XX性别:女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X年1X月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X1XXX92XX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XXXXX号电话:1898246XXXX
委托代理人:杜XX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X年X月X2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XXXX215XX
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XXXX号电话:189827XXXX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3号电话:96180,10000
负责人:杨斌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2011年10月份通信费用中多支付的425.56元,并赔偿原告689.02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1元,并向原告当庭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遵守合同,正确履约,为原告提供计量正确,质量合格的合同约定的服务;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25日达成尊享e9电信业务服务消费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8M光纤宽带接入及通讯服务,原告加入该套餐内成员电话号码:08302520XXX,1898278XXXX,1800820XXXX,1800820XXXX,1898246XXXX共计五个号码互拨全免费,全国接听免费,固话手机0月租,手机本地市话0.15元/分钟,国内长途、漫游主叫0.3
元/分钟,固话国内长途0.2元/分钟。被告每月赠送08302520075号码1000分钟本地通话时间,赠送所有套餐内成员共享话费199元,赠送每部3G手机100M上网流量。原告则于当日预存话费120元,合同生效后分12个月每月抵扣费用10元,且每月向被告支付月使用费199元及消费超出被告所赠199元话费后的费用金额,付费属性为后付费,约定付费人是委托代理人,合同自2011年7月1日生效。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分别在2011年8月、9月、10月支付该月的上月通信费时,发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收取了原告合同套餐成员间通信费,每次被告经核查后都予以确认多收事实,分别按被告所声称的7月75元,8月526.78元,9月505.58元的金额退赔原告,以预存话费形式退还到原告合同账户内,并每次承诺次月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不再多收。原告表示谅解,予以同意解决。原告在2011年11月支付10月通信费时,发现被告继续违反合同,大肆多收,在提供给原告的10月机打发票中通信费用合计2653.31元,应交金额2582.17元,实际抵扣收取原告合同帐户预存款689.02元。经原告自身核实查证,实际原告该月通信费用正确支付金额应为263.46元。原告通过告知被告、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诉等方式就2011年10月通信费用提出异议和要求,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寻求解决未果。
上述事实中,被告屡次违反与原告达成的合同约定,多次故意虚假承诺正确履行合同,隐瞒我行我素继续多收通信费的事实,任意收取原告不应支付的通信费。在明知原告每次都多支付通信费的情况下,肆意妄为,在2011年10月收取的通信费689.02元中,变本加厉多收原告通信费用425.56元,出尔反尔,毫无诚信,置原告消费权益于不顾,明目张胆欺诈原告,以骗取原告的信任和谅解,致使原告轻信其言,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放心使用被告的服务,多次超额支付了被告违反合同收取的通信费用价款,导致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2011年10月通信费用的欺诈性发票到单位核报时因金额严重超标,而受到单位领导严厉批评,原告心理委屈,感情受伤,给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原告多次就被告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行动耗费了较多时间、精力和金钱。被告欺诈原告的行为,极其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消费财产安全权和精神健康权,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健康损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调查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年月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1份。
二、中国电信泸州分公司[城市版]Dm1215宣传单副本1份(原件存于原告处)。
三、中国电信泸州分公司业务登记单副本2份(原件存于原告处)。
四、中国电信泸州分公司机打发票1份。
五、中国电信泸州分公司详单打印系统打印件12份。
篇五:《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弟弟,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31日,身份证号码:32050719571031301X,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漕湖经济开发区漕湖花园47幢201室。
被告:沈**,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8012.3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雇请原告拆除自家室内隔离墙。2011年9月29日,原告在拆墙过程中,因墙体本身不牢固而突然倒下,将正在工作的原告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相城区人民医院急诊,9月30日转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2、L2右侧椎板骨折,3、L1、2双侧横突骨骨折,4、第6、7肋骨骨折。”在该院住院8天后又转到相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10月29日出院。原告在医疗终结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苏大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原告属于八级伤残。{消费者维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赔偿未果,之后又于2012年9月24日通过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方致函要求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口头表示只愿意承担其中的18万元。事实上,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一项就有十几万元了,远难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在受伤之后无法继续工作,又支出巨额医疗费用,生活已难以为继。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此致{消费者维权民事起诉状}.
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12月日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赔偿清单3份;
3、证据目录及其相关证据3份。
赔偿清单
1、医疗费:125266.37元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贴:
5、交通费:
6、必要的营养费:
7、残疾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
9、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司法鉴定费:
以上共计
篇六:《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炎,男,1981年3月1日生,汉,安徽省安庆市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岭镇公岭村06号。
被告:李德,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安徽省安庆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岭镇公岭村17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付原告4万元。
事实与理由{消费者维权民事起诉状}.
事实:2011年1月,农户赵炎在李德经营的生产资料商店购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化肥,同年7月份,李德在使用化肥后,颗粒无收。经有关部门鉴定,其购买的化肥全部为假肥。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的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特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售后发票,由被告开出。
2.鉴定结论,经安庆市公证处鉴定所得。
3.证人王五,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岭镇公岭村117号
此致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诉状副本2份
起诉人:李伟
2011年7月5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德,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安徽省安庆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岭镇公岭村17号。因赵炎起诉我侵犯其财产权益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我于2011年7月5日收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一本,我认为原告赵炎提出的赔付其4万元人民币的请求是不合理的。因为,答辩人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更不存在欺诈情节。答辩人在购进这批化肥之前,也有多次是在李伟那里进的货,不仅价钱合理,而且质量可靠。这次从李伟处购进假的化肥是完全出乎意料的。答辩人在销售化肥时,系不知道化肥的真假,所以也就谈不上欺诈。因此,原告无权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要求答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双倍赔偿原告。基于上述事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诉状副本2份
答辩人:李德
2011年7月20日
篇七:《民事起诉状》张某诉旅行社人身侵害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32岁,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麦师傅餐饮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联系电话1592399223
被告:××旅行社,住沙坪坝区人民路22号,工商注册号310000×××××,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13883112233
一、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旅行社对张某人身侵害负责的法律事实
2:判决被告××旅行社承担张某医疗费用
3:判决被告××旅行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04年9月,我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我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红原、九曲等地10月1日至4日的旅游。旅行社向我提供了四日旅游程表,按照该行程表规定,旅行社在安排旅游日程时,除安排集体旅游项目外,还可以安排游客参加景区的自费骑马活动。由于骑马活动是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自愿选择,也可以不选择。我酷爱骑马,迫不及待的选择景点提供的自费骑马活动,并征得旅行社的同意,但在骑马过程中受伤。由于旅行社与我签订旅行合同,且骑马活动系旅行社安排活动,所以旅行社对于游客发生的意外应承担责任。但旅行社以提供的服务符合履行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和《合同法》第60条规定旅行社对游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在合同持续履行的过程中,对于我在此期间因旅行社安排的活动受到的损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与旅行社签订时双方各有一份。2:医院的入院证明和医疗费用账单,医院提供。
3:证人李某证言,李某提供。李某住址:重庆市南岸区二小区33号,联系电话13883114567
4:证人李某某证言,李某某提供。李某某住址:重庆市南岸区二小区34号,联系电话13883114568
为使纠纷得到解决,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某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本诉讼状副本1份;证据材料3份
篇八:《第五章第一节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习题
1.民事起诉状是和是的根据,是的依据。
2.民事起诉状包括、(主部)由两部分组成。
3.民事起诉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清楚的基
本情况。
4.起诉状作者为主动的一方,称,用书面形式将诉讼目的和请求告诉法院,
法院随后调查与研究决定是否办理,这称为。
5.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法定代理人向哪个部门提起诉讼的书状?()
A.人民政府。B.公安局。C.检察院。D.人民法院。
6.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民事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递呈的诉讼文书。
B.民事起诉必须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C.民事起诉状可以递呈给任何人民法院。
D.罪轻的用民事起诉状提起诉讼;罪重的用刑事自诉状提起诉讼。
7.下列说法表述错误的一项是()。
A.民事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立案审理的依据。
B.民事起诉状必定会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
C.民事起诉状也可成为民事被告答辩和反诉的依据。
D.从立法精神看,民事诉讼只能采取书面形式递呈起诉状。
8.下列表述符合民事起诉状写法的一项是()。
A.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民事起诉状,应写明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
系。
B.民事起诉状包括开头、中间、结尾三部分。
C.被告的基本情况,不必像原告的基本情况一样,必须一一写明。
D.第一行的正中可写可不写标题“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讼”。
9.下列有关“诉讼请求”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诉讼请求一般可以写得高一些,多一些。
B.诉讼请求可以写得含糊其辞,以便进退自如。
C.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有依有据。
D.诉讼请求必须围绕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来写。
10.下列有关“事实和理由”表述错误的两项是()。
A.为达到目的,陈述事实可以适当加以取舍,带上自我的主观色彩。
B.案情陈述要写明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经过、结果等内容。
C.在陈述事实的同时,可适当分析被告行为或案件事实的性质。
D.理由部分既要列举证据,又要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文。
11.下列有关“尾部”的表述正确的两项是()。
A.“此致”后面的“××民法院”应另起一行顶格写。
B.起诉人的姓名必须写明,而起诉时间并不重要。{消费者维权民事起诉状}.
C.起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或组织名称后,还必须加盖公章。
D.附项中的内容只需大致提及即可。
12.分析下列《民事起诉状》,回答文后问题。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女,55岁,汉族,××市人。住本市××路×号
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被告:周××,男,40岁,汉族,××省××县人。中学职工,住本市××路×
号
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索取房租2400元,判令被告退还租房。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本市××路×号有房屋一套,面积65平方米,是准备以后给孙子结婚居
住的。被告周××托邻居张××再三说情,央求租给他暂时居住。当时原告说房
屋年久失修,现无力修缮。被告说,这不要紧,能住就行了。这样原告就租给了
他,双方约定租用2年,每月租金400元,按月交付,并在2001年初订了一个
简单的协议书(详见附件)。被告住进后,上半年按月如数交付了房租,但自7月
份起久拖不交,6个月共欠房租24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说修缮花了5000
多元钱,一直不付,也不搬走,原告不得已诉诸法院。
租房之初,原告已讲明无力修缮,被告也讲过能住就行的话。但当被告住进
房屋后擅自进行修缮,所花修缮费用理应自付。租房经过有张××为证,索取房
租有协议书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
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支付。承
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此,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判令被告周××偿付原告房租欠款2400元,退还租房。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章)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日
1.本状副本1份;
2.租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在开庭时递交);
3.张××证明一份。
(1)此《民事起诉状》请求事项的依据有哪些,请逐一说明。
(2)被告拒付房租的理由是什么?能否成立?
(3)事实与理由部分,能否回避被告的陈述?为什么?
(4)具体说明附件的作用。
13.根据下面的材料,替×××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我叫×××,在×××商店工作。我的妻子3月12日下午4时左右从商店
下班回家,经过××建筑公司的工地时,工地的脚手架突然掉下一根钢管砸在我
妻子的脚背上。经急送医院抢救确诊为左脚已骨折。我的妻子住院治疗了20多
天,出院又不能上班,在家整整休息了5个多月,目前已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
因为她是在下班后被××建筑工地的钢管砸伤的,治疗和休息期间商店不发工
资,将近6个月的工资及奖金等要损失1.5万元,两项加起来已达2万多元。为
这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