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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选择与民间金融制度创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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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现在,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中小企业在经营中遇 到了各种各样的困扰,其中融资困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资金瓶颈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 发展壮大,亟待有效地加以解决。对融资模式进行创新,民间金融不失为一种次优的选择。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选择;民间金融
  
  一、已有的融资模式已不适合我国中小企业
  
  首先,股权融资对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不现实。虽然我国已经在深市开设了中小企业“二板市场”,但毕竟只有为数极少的中小企业可参与,对大多数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只能是空中楼阁。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迅速转向直接的股权融资也是很难想象的。日本亚洲金融投资问题专家木下俊彦认为,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不会迅速地向“直接金融”转移,而是以“间接金融”为中心,除了一部分“集约性发挥新技术知识的独创性企业”外,这种状态可能至少经过5—10年也不会改变。①
  其次,我国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的债权融资也很困难。众所周知,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存在一方面自身信用不足,而社会担保体系尚不健全,难以贷到款;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在地域上又比较分散,因此,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量小,贷款手续繁杂,导致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的交易成本较高;再者,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具有高风险等原因使得银行不愿意也不敢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
  再次,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债权融资不可能向中小企业倾斜。一些中小企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其政策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满足了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需要。如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直接或间接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共有8个,他们为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虽然我国借鉴国外经验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组建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但是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三大政策性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他们都不可能将中小企业作为扶持的对象,贷款不可能向中小企业倾斜。②
  因此,为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我们必须挖掘新的融资模式,进行融资模式的创新,以新的融资模式来支持、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民间金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融资新模式。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民间意指非官方的,主要是公民个人和家庭。民间融资虽然借贷成本高、风险大,但在向正式金融机构告贷无门、中小企业又能承受民间融资成本的情况下,选择民间借贷也可以认为是一个次优的选择。
  1.我国中小企业在成长阶段对民间金融存在大量的需求,相当部分正在成长的中小企业需要民间金融等非正规金融的支持。“创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是民间金融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梅耶斯(Mayers)的筹资顺序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即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时,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却不愿按照银行的要求披露企业信息,因为,中小企业若公开或披露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将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的理性决策原则必然是:倾向于那些对企业的控制权干预程度最小化的融资方式,而不是按照最优资本结构为目标的方式进行融资。无疑,民间金融以一种类似于自由资本的融资方式更受中小企业的青睐:一是信息披露少,经营风险低;二是受干预程度低,经营灵活性高。另外,来自国有金融制度的金融支持不可获得性也强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制重构和不断产生的对新的金融制度的需求,即需要有相应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制度安排,这种金融制度安排应该能够与中小企业形成真正的金融交易,特别是其独立于既有的国有金融制度安排,从而形成有别于国有金融的纵向信用联系之外的横向信用联系。能够满足该要求的就只剩下民间金融制度。此外,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存在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它原本就是由中小企业内生出来的。浙江省台州市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极好地印证了这一点。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等非正规的金融途径,民间金融的信贷规模在7400亿到8300亿之间。③从地区分布来看,西部省份中小企业43.18%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中部为39.8%;东部最低为33.99%。④可见,民间金融需求是非常广泛的。
  2.大量富余资金的存在提供了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民间金融的供给存在可能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富裕人群手头资金的调节余地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储蓄存款已经超过14万亿人民币,且每年还以较快的速度在增长。根据资金逐利原则,在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一旦有较高获利渠道,这14万亿人民币的储蓄存款哪怕是拿出1/10的比例,也有1.4万亿的资金在寻求获利出路,这无疑为民间金融的供给提供了可能。
  3.民间金融的存在合乎“帕累托改进”,是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机构和政府间的“三赢”。“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是福利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其内容是:当生产资源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和使用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生产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已经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变好,而不使另一个人的处境变坏,换言之,社会已经达到这样一种情况,即任何变革都不可能使任何人的福利有所增加,而不使其他人的福利减少,这就意味着生产资源的配置已经使社会经济福利达到极大值。根据“帕累托标准”,凡是一项变革,它不使任何人受损而使一些人获益,那就是一种改进,即社会福利会因此而增加,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在我国现阶段,各大商业银行并未完全突破经营机制呆板、服务效率低的弊端,其贷款往往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而中小企业的贷款具有金额小、笔数多、面广的特点,注定了对其授信业务的交易成本会较高,另外,因中小企业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使得各大商业银行从安全性和盈利性出发,慎重对待向中小企业贷款,但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因其发展背景、产权设置、经营目标以及经营方式相近而具有无法替代的亲和力,因而在民间机构的产生和兴起中,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机构所占领、面向的市场是国有金融机构忽略的市场,这是一种市场扩大的现象,而并非原有市场的瓜分,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对国有银行来说,业务经营上的利益损失并不是很大,这无疑极大地减少了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阻力。所以,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和发展证明了中国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的道理,即制度变迁往往发生在“帕累托改进”的领域,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使得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机构和政府实现了“三赢”,而其竞争对手——国有银行的传统业务却几无损失,这确实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即整体的社会福利因该项改革措施而得以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