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经济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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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日渐成熟,西方经济学界出现了一个新的发展趋势,那就是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即“加里·S·贝克革命”的逐步兴起。“经济分析”作为一种方法和思维工具日益渗透到广泛的“非经济”领域的人类行为的研究中,象对婚姻、犯罪、种族、习俗等问题的研究。并以其独特的思维视角和准确的数学计算而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对犯罪进行经济上的分析的理论正是在这一思潮中应运而生。
对犯罪进行经济分析的首创者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S·贝克。他首先系统的,规范地对犯罪作了经济学上的行为分析。他认为“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1。他把犯罪行为与其它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等同起来,认为其中也存在成本收益及最优状态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同时他把惩罚看成是与犯罪行为相辅相成的产物,从经济学上看它是社会的一种产出,惩罚所需的费用也就是社会实施惩罚行为所付的成本,惩罚收益也就是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制止及预防犯罪,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犯罪和惩罚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2。贝克的这一分析体系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分析理论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他的后继者如埃利奇、考特等虽然对他的理论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但始终没有突破这一体系。象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所著的《法和经济学》3中对犯罪和刑罚的描述大量的借鉴了贝克的分析方法。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去研究犯罪问题,但到本世纪60、70年代,有关犯罪与惩罚的社会学、法学研究却走到了一个阶段性的尽头。对社会现实生活中暴露出来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已有的理论似乎显的苍白无力4。从经济学的视野出发来探讨犯罪无疑对犯罪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能量。“最大化行为,理性人,效率标准”等概念的导入,为犯罪学的研究开辟了全新的领域。从本质上讲,所谓犯罪经济论就是指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最大化假定、理性、成本、收益、偏好等经济学的概念、判断和方法对犯罪的产生原因、运行过程、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并进而寻求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的理论,也就是说对犯罪进行经济学的分析。由于出发点和视角的不同,这一理论在对犯罪这一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进行探讨的过程中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犯罪经济论全面吸收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逻辑方法,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一系列的假定之上。第一假定是每一个行为人都是谋求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能够在各种不同的机会面前作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同样犯罪也是行为人经过理性判断后作出的决策。第二个假定是犯罪必须受到可能的相应的惩罚,可能性从0%到100%。第三个假定是犯罪越严重惩罚越严重。将这一系列假定导入犯罪学后,对犯罪主体的分析就舍弃了其主观方面而将其作为完全的纯粹的经济人,经济规律是他所遵行的规则,正如贝克所说“一种行之有效的犯罪行为理论只是经济学常用的选择理论的扩展,用不着以道德的颓废心理机能的欠缺和遗传特征等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1。这些假定实际上也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对犯罪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只有以这些假定为基础,经济学中的其它理论和推论才能够在犯罪学领域得以运用,对犯罪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最终目标:制定出能够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二、这一理论主要应用定量分析,而不象犯罪社会学样注重定性分析。对犯罪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犯罪经济论从经济学的投入产出理论入手,着重分析犯罪的成本和犯罪的收益。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和计算来寻求控制犯罪的最佳方法。
从广义上讲,犯罪的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犯罪活动使社会付出的成本代价,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团体及私人为避免犯罪的侵害所进行的花费,除此之外还包括犯罪个体为实施犯罪所进行的投入。二是因逮捕、拘押并判罪而产生的成本。从狭义上讲,犯罪的成本仅指犯罪的个体为实施犯罪而支付的成本代价。它由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和犯罪的惩罚成本三部分构成。直接成本,既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物力和人力。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是指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因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既为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惩罚成本,这是一种或然性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判处刑罚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狭义的犯罪成本和犯罪的收益相对应,犯罪的收益仅是针对犯罪者个体而言,指犯罪人从犯罪中所得到的利益。犯罪经济论通常通过对犯罪人个人成本的投入与收益的剖析来说明犯罪的原因。
三、在正义和效益的关系上,犯罪经济论崇尚效益,而不是正义。
犯罪经济论的所有问题都围绕寻求一种皆在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而展开。在这一过程中,犯罪经济论的思维始终按下图中曲线3运行3,并充分考虑上面所述的两种成本的变化情况,寻找罪犯被逮捕和判罪的最佳概率,使社会在犯罪问题上所付出的成本维持在最低点上。加里·贝克,乔治·史蒂勒和西蒙·罗顿伯格以及其他一些人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启发性的研究4。
在公平正义问题上犯罪经济论基本上继承了社会法学派的正义观,主张正义和效益的相互协调性。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集大成者波斯纳曾指出,有时公平的意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意义,指的就是效益。我们应当清楚,当人们描述一个人未经审判被判刑或拿走财产未给予公正的补偿情形是不公正的,这仅仅意味着这些行为浪费了资源,而不是隐含着其他什么东西,甚至不公正的理念是从效益这一观念中所演绎出来的。衡量是非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助于达到社会财富增殖这个目标,追求效益是作为社会善的最高标准1。由此可以看出,效益是犯罪经济论所追求的最大目标,评价一项控制犯罪的策略的好坏的标准也在于看是否具有效益,而不是看其是否能够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