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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体系冲突下的新闻采访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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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新闻采访权的定义出发,简要探讨了在权利体系下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以及国家权力冲突的问题,提出了以“公共利益”作为平衡关键的观点。
  【关键词】采访权 隐私权
  
  一、新闻采访权的内涵
  
  第一类将采访权限制在自主调查研究权范围内。徐芳和李俊良撰文认为:“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简单地说,采访权是一种有条件的自主调查权。”
  第二类将新闻采访权解释为自由收集新闻信息权。刘海贵教授认为:“所谓采访权是指新闻记者为新闻报道(或者下情上达如写内参)的目的合法地自由接近新闻来源多方收集非秘密性信息的权利它是新闻记者开展工作的首要权利也是一个媒体能否正常营运的基本权利。
  第三类将新闻采访权扩大到知情权和出版自由。历史上最早提出“出版自由”这个口号的是英国著名政治家、诗人约翰.弥尔顿。他在1644年11月24日发表的著名的《出版自由请愿书》上之指出“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知作自由地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沈诚认为:“采访权的内容不单是进行采访还包括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但显然进行采访是采访权最核心的权能。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类的观点,认为新闻采访权是新闻工作者有权对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新闻事件源采集信息,有权获得法律不禁止的公共信息,并且在经得当事者同意后或者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私人空间搜集新闻信息。采访自由其实就是“新闻自由”的另类表达,其本质是公民的一种宪法权利和政治权力,但是这种权利是由记者作为一种“拟态公众”代为行使的。
  
  二、冲突的表现
  
  1.新闻采访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
  法学家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现代社会,公民个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人们不愿意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他人侵入但是另一方面又希望自己可以了解到周围的情况,对他人抱有极大的好奇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就造成了新闻从业者与受众之间的矛盾。
  例如在抗击SARS的战斗中,一名小学生因为误食消毒药片成为某省级电视台一则晚间新闻的“主角”。“误食”消毒片本属于个人问题,但是在抗击SARS的过程中,这就会变成社会关注的新闻,记者报道无可厚非,但在报道中记者试图暴露小学生的肖像,则遭到了小学生母亲的拒绝,认为这是对其女儿隐私权的侵犯。
  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公司案是著名的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马丁.路德.金在美国南方领导黑人学生闹学潮后,一个民权组织在《纽约时报》上发表了一个广告,声援马丁.路德.金及其领导的美国南方黑人的民权运动。该广告谴责了亚拉巴马州地方当局的种种违法行为,由此引发了诉讼。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总监沙利文先生出面指控《纽约时报》和签名的黑人人士诽谤自己,并要求50万美金的赔偿额。当地陪审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判。后来,《纽约时报》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复审,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有利于沙利文的判决。
  2.新闻采访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
  1971年《纽约时报》获得一份名为《关于越南政策的美国决策过程史的报告》,根据行政命令这些文件均表明“绝密”,但时报毅然连载刊出。美国政府请求时报停止连载,遭到拒绝,于是向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法官默里.格法因(Murry Gurfein)颁布了一项临时约束令。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仍以5票对4票通过听取证词继续维持临时性的事先约束。报界代表律师拒绝提出《第一修正案》禁止在任何或所有情况下实行事先约束。宁愿以政府无法证明本案涉及国家安全为抗辩事由,结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即决表决判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