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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

详细内容

篇一:《法律实践报》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

法学专业法律实践

题目实习报告

姓名毛连云学号1251201262650入学时间2012年秋季分校(工作站)巫山分校指导教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制

重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

法律实践报告提纲

自从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在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实习以来,在这两个月左右的实习工作中,经过自己的学习和良师的指导,受益匪浅。

一、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一)、旁听案件。

(二)、草拟法律文书。

二、了解了一些常见案件的种类和特点:

(一)、离婚案件。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三)、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总之,通过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使我提前了解了法律,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作为我本身具备的执法行为打好了基础,对我以后的工作有着极大的帮助。

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民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实习期间,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法治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只通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在实习期间,从工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制做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面对基层农村堪忧的法律现状,我实习所做的工作显的如此杯水车薪。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农民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我们要不要针对农民进行一场思维传播,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去传播法律,这样做作用能有多大我在思考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努力。

二、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镇调解中心、管区调解站和村调解委员会。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对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提高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实习期间参加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归档的实际操作。从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工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一些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三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储备。

三、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是怀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莲山课件>但在法律咨询这方面的工作在实习中遇得比较。只遇到一起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这或许和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欠缺有很大的关系。不能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而对基层法律咨询工作的放松乃至懈怠,相反更因得到加强。在基层没有法律服务所建制的情况下,司法所更应探索如何为群众进行法律服务,帮他们排忧解难。只有在通过公民的切身体验用法律维自己的权益后,才能更加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二是对刑期释解教人员予以就业前过渡性安置工作。

实习期间在安置帮教方面主要做了几点工作:一是为全镇的刑释人员建立帮教档案;二是检查落实帮教工作;三是对外出打工刑释人员进行电话考查帮教。

刑释人员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面对生活他们显得比常人更艰辛。在与他们的接触中发现他们谁都不愿被排斥在社会之外,他们的内心其实很脆弱。他们需要更多的关爱,社会的宽容是他们最大的渴望;社会的公平是他们迫切的期待。安置帮教工作正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帮助刑释人员减少他们回归社会障碍。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减少犯罪机率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他们为自己曾经的过错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他们赎清了他们曾经所犯的罪行。在法律面前他们和我们一样平等,我们有何理由排斥他们?

五、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是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之一。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中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依法解决干群矛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矛盾纠纷,设立协调方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本乡镇内。

为了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司法所每个月都会在全镇实施定期的矛盾排、调解工作。在实习期间有幸参加了司法所每月一次的定期矛盾排查、调解工作。在对全镇进行的矛盾排查中还参与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基层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财产债务、相邻关系等方面。其主在成因在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往往在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矛盾纠纷就会得到解决。为此我在想:农村要怎么样的法律?我们送法下乡,送什么法?送《刑法》、《经济法》?送最需要的法——与人民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实习还撑握了一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首先,法律知识要系统撑握,知识面要广才能应对各种复杂矛盾纠纷;其次,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再有,就是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同是也是社会安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调解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升级,最终矛盾演变成犯罪。不但当事人将

篇二:《电大法律实践报告》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律实践}.

法学本科专业

法律实践报告

题目:在派出所的实践报告{法律实践}.

学生姓名:龙天涯学号:

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生所在单位:

论文指导教师:

附件4

甘肃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

法律实践书面报告成绩评定表

分校:庆阳工作站:正宁班级代号:126200603012501

2.此表由工作站或教学点(班)自行复制。

写作提纲

一、实习概况二、主要工作

(一)工作要求

(二)关于材料的准备{法律实践}.

(三)制定林业普法宣传计划(四)工作要点三、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1.不知2.不用3.代发

(二)建议

在正宁县宫河派出所的法律实践报告{法律实践}.

甘电大正宁工作站12秋法本

一、实习概况

从2013年3月6日开始,我在派出所进行了一个月的实习,整个实习进行了30天,在这三十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石所长,学校指导教师李老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派出所的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我县的林业案子,以及日常的法制宣传工作。这些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老师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我在办公室工作,但每天由石所长帮我安排主要的工作,也曾在随同法制宣传科和基层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同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我县林业派出所的主要工作是: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及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发动和组织林区群众共同保护森林,促进群防群治,推动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辖区内毗邻乡、村护林联防制度,确保林区治安的稳定。2.依法受理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政、治安案件,协助森林公安局(分局)侦破森林刑事案件。3.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的指示,研究和部署、实施、维护辖区治安稳定的经常性工作。4.分析、研究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建立辖区重大治安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辖区山情、林情情况,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供领导决策。为当地经济建设、林业事业的发展,构建“平安林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5.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本地森林火灾预案,落实森林消防措施,参与森林火灾组织扑救。6.县(市)林业局、公安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实习主要工作

在我实习的一个月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两大方向的工作: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亲自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林业案件纠纷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那些不重要的政府文件进行电脑输入,这些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

(一)工作要求:

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由于各级部门的签发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和上级负责人签名,所以不能用电脑文件的方式下达。一般为传真形式。我使用扫描仪扫描之后形成图版文件,再以文本文件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登记。

由于林业派出所文件不是很多,且内容较少,我的工作量不是很大,因此,这项工作几乎没有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体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

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我的老师和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接县政府通知,对冬季期间我县护林防火和林木盗伐、毁林等案件进行排查,这次排查共涉及全县10个乡镇、4个林场。作为实习人员,在石所长的安排下,我也参与了这次行动中。随同同事进行防火知识宣传和林业普法宣传、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

(二)关于材料的准备:

作为护林防火知识宣传和林业普法宣传活动,材料是必须准备的,这些需要的材料包括,去年的宣传材料,今年国家,省,市关于护林防火、林业普法宣传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下达的各类文件。

由于材料都是现成的,只需要我从档案室,和电脑里将这些文件一一找到,打印成册,送到相关人员的办公桌上,交由专业人员负责写出新的可行的计划。

我在石所长的指导下一一询问了同事们,这几年的林业普法宣传的主要工作和细节并具体到每一个步骤。我新的任务是做出一个类似的计划。

(三)制定林业普法宣传计划:

对于我这个从来没有这方面丝毫经验的实习生来说还是很有难度的,正好在这里有现成的近几年的计划书可以参考,以及专业人士为我解答疑问,困难就小多了

(四)工作要点:

第一,突出三大重点,积极提升宣传效能。三大重点是,1.围绕宣传主题。2.围绕乡镇群众。3.围绕活动中心。

第二,以宣传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努力提高群众法律素质。

第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宣传网络。1.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为宣传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2.加强人力物力配备,满足宣传工作需要。3.健全宣传工作网络,建立一支信息敏锐、反应迅速的宣传队伍。

实际宣传行动

这次宣传行动,是从3月12日开始展开的,历时5天,我也参加了全程活动。整个林业普法宣传活动我作为随从人员,参加了在全县10个乡镇的林业普法宣讲活动,听取并记录了宣讲内容,和群众交流提问、相互探讨。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及时地吸收新的知识,还要有机敏的应变能力。更使我认识到我们要正视当前乡村法律知识所存在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有法不知。部分群众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学习,对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知之不多,或不了解其具体内容,对林业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如有的乡镇林业站和部分护林员以封山禁牧为由,处罚放牧人员,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因为对于这些部门和人员不具备处罚资质,群众也就听之任之。还有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凭经验,凭感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违了法自己还不知道,犯了法自己还不明白。

2、知法不用。少数村组干部虽然知道一些林业法律法规条文,但没有把林业法律法规看作高于一切的行为准则,却把个别领导的错误意见当做“令剑”,明知是违法的,也盲目服从。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只有《宪法》和《刑法》,哪里知道《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还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3、以权代法。有的乡镇村组干部明知林业法律法规也神圣不可侵犯,但为了达到个人和小团体的不正当目的,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少数基层干部明知某事不合法,也不及时纠正,而是以种种理由敷衍搪塞,致使林权改革后私人林业案件率降低,团体和单

篇三:《法律实践心得体会》

法律实践心得体会

为了进一步巩固法学专业知识,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根据广东省电大的有关要求,结合连州电大的教学安排,我们进入广东省连州市人发法院开展法律实践活动。本次活动时间2010年11月18日,参加人员包括08秋法学本科班学生,带队教师朱运灵等四人,实践活动分为旁听庭审和模拟法庭两个阶段。

在旁听案件庭审阶段,我们在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号法庭旁听了一起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该案件为债权纠纷一案,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旁听过程中,我们对于原告的陈述和法官的审理都听得十分认真,拿出自己准备的材料,对案件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旁听审理增加我们对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兴趣,并且能够把书本的知识具,生动地展现出我们面前,能让我们真实地感受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能催使我们学好法律知识。

旁听庭审除了让我对实体法的相关内容有了较深入地了解外,更重要的是使我对民事庭审程序有了非常深刻的感性认识。在进行民事模拟法庭之前,我对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的认识仅限于知道整个庭审分为开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庭判决阶段这几个环节和各个环节的内容、目的,但是对于证据应当如何提供、法官应当如何主持审理、如何询问、被上诉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我都没有一个确切的认识。而这次的民事模拟法庭,在我们查找资料努力学习和老师的指导下,我们的庭审程序得到了观摩庭审的法官的认可。也因此,我对庭审程序的认识和了解加深我们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旁听庭审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而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应、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正如别人说:“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我们的模拟法庭活动就是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使本来枯燥无味的理论学习变得有趣、生动,更有利于会员提高自己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更一步的了解和理解,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刚跨入法律门的我们,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08秋法学:吴东海

篇四:《法律实践》

旁听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案的实践报告

我是2012春季法学本科学生,我多次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案件旁听活动,我身为怀柔电大的一名学生,之所以选择朝阳区法院进行旁听是因为我本人在北京城里工作,故通过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我陪同我公司的法律顾问旁听了2013年2月28日在朝阳法院本院审理的一宗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并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现将案件旁听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情

(一)案情介绍

开庭时间:2013年2月28日

开庭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院53法庭)

法官:黄伟

书记员:李佳佳

原告张西萍,女,194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境保护监测站退休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180号202。

被告北京京电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香炉营头条35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付涉案房屋;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05年12月22日,在被告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望京明苑小区售楼处,原告通过北京中房道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小区211号楼1706室住宅一套,该房屋面积113.35平方米,总价款593727元。原告与中房道勤公司签订了订房通知单,交纳了定金5000元。因该房屋为销售样板间,销售期间需要用于对外展示和宣传,双方约定签署订房通知单一年后交付房屋,样板间装修款80000元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装修公司。

2005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按照上述条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应当书面通知我办理房屋交付及交款手续。2006年8月,原告同其堂妹张季青一起到售楼处看过多次,见到样板间并未使用,于是请求被告提前交房,但未获答复。2006年底,交房期限已到,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的交房通知书,遂委托张季青到被告处要求交房,但没有结果。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了购房定金,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晨旭代表被告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没有加盖被告公章是被告原因导致,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将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3、购房定金性质的认定。

被告辩称:2005年12月22日,原告通过被告委托的售房代理机构北京中房道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预定了涉诉房屋,并签订了订房通知单,交纳了定金5000元。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并未授权职员王晨旭和原告签订合同,原告提供的加盖有“王晨旭”名章的合同并未得到原告公司的追认。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06年3月,原告通过中房道勤公司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该款项的作用不是用来保证被告公司交付涉诉房屋,而是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因原告与被告公司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被告公司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后果。被告公司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故不同意和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收取原告交付的涉案房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经过

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22日通过被告授权的商品房销售单位签订的《定房通知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该《定房通知单》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须以交纳房屋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为条件。因此原告交纳的定金应当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其实原、被告并未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原告提供的2005年12月25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被告签章,其中加盖名章的“王晨旭”虽为被告工作人员,且曾经作为“委托代理人”与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并不足以说明其具有与原告签订涉案协议的权限。因此原告提供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因《定房通知单》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并未成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0年9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朝民初字第2986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0年9月21日,原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求同一审,案件经审理,二中院于2010年11月12日下达(2010)二中民终字第201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月19日,原告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案件审理,于2011年12月20日下达(2011)高民申字第037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年4月13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本案,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决关于本案涉诉《定房通知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情况等,认定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朝阳法院分三次开庭审理该案,审理后法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仅有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晨旭签章,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晨旭受被告公司指派在被告公司售楼处负责签订合同相关事宜,并且曾作为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其余在售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原告交付定金后,王晨旭在被告公司售楼处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并未声明自己不具备代表被告公司对外签约的权利。因此,王晨旭的签约行为及双方签约地点足以使原告有理由相信王晨旭具有代表被告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王晨旭的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现诉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原告表示可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故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3年4月20日,朝阳法院下达(2013)朝民初字第03617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588727元;被告收到房款后十日内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

被告不服再审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经审理,于2013年6月20日下达(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090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原告向被告支付588727元购房款,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

二、调查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诉争房屋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法院以表见代理为由判定房屋买卖关系有效,此举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原告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而被告则在房价日益高涨的今天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使被告权益有失均衡。

(二)从表见代理中看原告对代理人的选择权

在表见代理中,因有理由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发生法律行为,法律为保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规定本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视作有权代理,但表见代理属广义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之一种,本案中,被告公司经济实力强于代理人,如果让被告公司承担责任将使相对人原告得到更大利益,那么这时,原告可否申请无权代理,让被告公司承担责任,这明显有失偏颇。

原告享有对代理人的选择权,此举保障了交易安全,从而维护了原告的权益,但如果原告的选择权不受限制,则可能导致其获得比有权代理更大利益的情况出现,此举不但对被告和代理人不公,还可能造成正常交易秩序的紊乱,因此,在肯定原告拥有对代理人的选择权的前提下,应对其选择权加以限制。

(三)案件后续处理存在瑕疵

虽然原告在该案中达到了某种意义上的胜诉,但该案因无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则在后续房屋办证过程中存在办证难的问题,根据北京市房屋权属部门规定房产证的办理首先需要的就是《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案判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但无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被告协助原告的办证无基础资料支撑,势必给案件后续执行造成一定困难。

综上,可知只要原告没有明显的过失,在常理的情况下,按照人们的一致看法能够使其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就应构成表见代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见代理作为判定案件依据后并未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目的。

篇五:《法律社会实践报告》{法律实践}.

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崇左市xx绥县。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

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

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