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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区域: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理性抉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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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政府根据我国社会发展需要而提出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逐步扩展与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遵循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的原则。从我国发展的现实需要来看,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应实现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实现从产业型向和谐型的转变。因此,探讨和谐区域的建设,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从产业型区域走向和谐型区域具体体现
  
  我国区域发展是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央是惟一的经济利益主体,不承认地区独立的经济利益,区域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促进生产要素在时空上的流动与有效配置。为了释放、重组和集聚各种经济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同类型的产业向不同地区集聚,并与当地的制度安排、外部环境相结合,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经济高速发展区域。如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中下游及三角洲地区以及京津唐地区等区域,并随着各地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兴起,这些区域分别涌现了一批专业化产业的集聚区。这种产业型区域的产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增强了地区、国家的竞争力。但这种粗放式的区域经济增长方式,导致资源和环境压力日益加剧、产业结构失衡更加严重、社会事业发展矛盾日益尖锐,区域协调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和挑战,要求我们转变传统的产业型区域经济增长方式,使其向和谐型区域转换。
  构建和谐区域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理念的一次重大突破,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树立“系统”、“公平”、“均衡”的理念,追求经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其具体体现为:
  1、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 “不仅是产出的增加,而且伴随着产出结构的改善和资源配置(投入结构)的优化”,[1] 其目的是持续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或防止生活条件的恶化。因此,要构建和谐区域,就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经济增长速度、效率、质量和资源的持续性、环境的承受力相结合,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2、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区域的发展是“区域的社会力量和经济力量合作的结果”,[2]是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但由于以往重增长,轻发展,致使我国社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构建和谐区域就将社会公正理念融入经济发展,实现正义的经济增长,使区域内所有成员共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从而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
  3、人和自然发展的和谐性。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策,其关键是要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和谐区域作为人、自然、社会相统一的生态系统,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从制度和发展模式两方面来加强对资源、自然的保护和循环利用,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4、个人发展的全面性。构建和谐区域,就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包括“提高人均收入、更平等地享有教育和工作的机会、更好的健康和营养状况,更公正的司法体系、更广泛的公民和政治自由等”,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