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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经济的路径选择:渐进式变迁与激进主义(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

转轨经济学界长期存在着关于转轨过程中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以及渐进主义变迁和激进主义变迁之间成本收益比较的争论。本文在综述该领域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不同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成本收益比较问题,并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历史与文化根源,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倾向,对不同制度变迁模式的利弊分析的意义,仅在于拓宽和深化研究者和决策者对于不同制度变迁路径的成本收益的认识,并根据这些分析寻找制度变迁净成本最低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
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渐进式变迁和激进主义制度变迁路径依赖


一.转轨经济学的争论之一: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

对转轨经济国家的大规模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和经济绩效进行系统阐释的转轨经济学或过渡经济学(transitioneconomics),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乃至国际经济学界异常活跃的学术领域之一,而新制度经济学的学术话语和分析范式几乎成为所有研究者的标准工具,事实上,换一个角度而言,转轨经济国家的制度变迁实践也为新制度经济学自身的丰富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宝贵契机与生动的经验事实。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行为包含着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两种行为,而当个人或集团作为行为主体采取制度行为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时候,就成为“制度行为主体”,或简称为“制度主体”(张曙光,1992)。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制度变迁中制度主体的差异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中以“初级行为团体”自发行动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以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强制性推进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主要以经济上的成本收益比较为其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出发点,并以超过制度变迁成本的最大收益为目标函数,而后者既考虑经济收益(即产出最大化),又考虑非经济收益(统治者的最大稳定和政党利益的最大化等,制度经济学中将此称为“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在这种由国家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主体而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只有当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时考察了不同制度主体在制度变迁的效用函数上的差异,其国家理论也深刻揭示了国家在“确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和“统治者利益最大化”(政府租金最大化)这两个目标函数上的选择困境和巨大冲突。国家在制度变迁目标权衡中的冲突与困境称为“诺思悖论”(D.诺思,1991),国家面对社会财富最大化和政府租金最大化这双重制度变迁目标时,总是试图求得一个最佳组合,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实现有助于获得对制度变迁的广泛的社会支持,而政府租金最大化的实现则增加统治者的直接利益,因此统治者(政府)的租金最大化与社会财富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分裂和背离,政府社会财富最大化目标往往只是被推进到其对统治者实现自身租金最大化目标的边际贡献等于零时为止(王跃生,1997)。然而,以制度主体差异为标准划分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实践中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某些国家的制度变迁兼有“强制性”和“诱致性”两种特征。中国的经济转轨在总体上是由国家为制度主体而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国家在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制度变迁推进的次序与时机的权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扮演着“制度决定者”的角色,是制度供给的主要来源。中国的国家(政府)权力的稳定性和强大控制力与渗透力保证了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主导作用,因而从制度变迁的总体而言,从制度主体这一角度来看,中国的制度变迁基本属于以国家为制度选择主体和制度变革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不是以初级行为团体为制度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但是中国的制度变迁在某些方面又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诱致性特征,在中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及乡镇企业的成长发展中,初级行为团体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中起到引人注目的关键作用,农民在这些影响深远的农村制度变革中不是作为单纯的“制度接受者”,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和开启了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最后再由政府将这些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形式向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初级行为团体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加以确认和合法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中国以国家为制度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又包含着若干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因素和特征,这构成中国经济转轨的一个重要特色。

二.转轨经济学争论之二:渐进式变迁和激进主义

转轨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另一个争议和探讨的焦点是“渐进式制度变迁”和“激进式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问题。渐进式制度变迁是一种演进式的分步走的制度变迁方式,具有在时间、速度和次序选择上的渐进特征,而激进式制度变迁也被称为“休克疗法”或“震荡疗法”(shocktherapy),是一种大爆炸式(bigbang)的跳跃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的整体性制度变革。经济学界在渐进式制度变迁和激进式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比较的探讨中产生了许多有意义的成果,但是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樊纲(1993)从成本发生原因和特点的角度将制度变迁成本区分为实施成本与摩擦成本。实施成本是指制度变迁过程开始后一切由信息不完备、知识不完全和制度预期不稳定所造成的经济效率损失,是完成传统体制下各种经济组织的结构、功能以及规范组织之间关系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规则、习惯等向新制度过渡所必须付出的设计、创新与磨合成本,即实施新制度的交易成本;而摩擦成本则被理解为由于制度变迁的非帕累托改进性质造成的利益重新分配而带来的社会中某些社会利益集团的抵触和反对所引起的经济损失,是非经济领域的混乱、摩擦和动荡影响到生产领域引起的损失。樊纲认为,激进式制度变迁和渐进式制度变迁在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的比较中各有利弊。从实施成本来看,激进式改革可能在制度变迁的初始阶段出现较大的社会震荡从而引发较大的改革阻力,但是若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制度变迁和经济转轨,则损失会迅速缩小,而渐进式改革则因经济长期处在信号扭曲的状态之中,这种信号扭曲会造成经济主体对未来形成不稳定的预期,总体的经济损失会超过激进式制度变迁。在数量关系上,研究者假定改革的实施成本是改革的激进程度的减函数,或者说是改革所花费的时间的增函数,即改革速度越快,改革所需要的时间越少,信号扭曲的问题越是能尽快得到彻底纠正,社会越是较快建立起新体制以使人们尽快形成关于新制度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稳定预期,从而制度变迁的实施成本就会越小。从签定契约的角度来看,也可以支持以上结论。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与合作的一种社会契约,因而制度变迁实际上是旧的契约的废止和新的契约的形成过程,而契约的重新设计、创新以及签定本身均需付出一定成本,比如在发生产权关系变革的制度变迁过程中,需要重新进行资产价值评估,重新以法律形式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制定新契约和保护新契约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还有人们学习和适应新的规则和关于新体制的知识所耗费的各种成本。激进式改革的一次性签约成本较大,但是可以避免重复签约过程,而渐进式改革则需要长期的重新签约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改革的目标不断加以修正,契约内容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不断调整,而每一次调整与修正都引起新的沟通成本(municationcost)和学习成本,也就是说,在渐进式制度变迁中,重新签约成本是重新签约次数的增函数。而从摩擦成本来看,渐进式改革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一直注重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健性,强调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均等和利益补偿机制,使得各社会利益集团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基本达到其福利的帕累托改进,从而为渐进式改革赢得广泛的社会支持,有效降低了摩擦成本,减轻了社会动荡和经济滑坡的程度,因而从摩擦成本的角度来说,渐进式制度变迁较之激进式制度变迁具有优越性。王跃生(1997)对根据摩擦成本和实施成本的比较而判定渐进式改革和激进式改革的优劣进行了富有创见的修正。他认为,从实施成本的角度来看,渐进式制度变迁是一种边际性的改革,每一次改革的深度都会达到而且也仅仅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一点,因而每一次实际签约的成本都较低;渐进改革中的每一步制度变迁都发生在旧有体制危机最严重、机会成本最低和收益最高的场合,旧有体制的危机使得交易很容易达成,重新签约的交易成本较低;另外,渐进式改革的过渡状态的适应能力和产出能力都较强,由于渐进改革的局部性、边际性和盈利性,净收益为负值的时间较短,产出比较容易恢复,这些净收益往往成为外来利润的来源和对下一次签约成本的补偿。因而王跃生认为,将渐进式改革条件下的总交易成本视为改革时间长度的简单增函数是不适宜的。胡汝银(1992)指出渐进式制度变迁是在集权政治秩序下所进行的国家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其改革进程和改革目标选择高度依赖于上层决策者的偏好和利益,而激进式制度变迁规模更大,更具有强制性,对“核心领导者”的偏好的依赖程度较弱,其制度变迁过程的选择更直接地依赖于社会偏好和投票博弈。也就是说,在改革前的经济体制中,由于高度集权的政体和政治市场运作的完全缺失,使得政府的效用函数和偏好同社会的效用函数和偏好产生巨大差异,具体表现为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与经济增长和消费者福利增加的相关度较低。而在整体性的激进式改革模式中,除了经济运行机制发生迅速的转型之外,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这虽然增加了改革初期的摩擦成本,但是政治代理制度的发展和政治市场的完善使得政府的效用函数与社会的效用函数接近,政府目标更接近于社会目标,从而在以后的制度变迁中可以大大降低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增加制度变迁的整体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