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形态论”看马克思主义环境观中的“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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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人类中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环境观,超越了“生态中心主义”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环境观的主体性原则。通过对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三阶段的动态考察,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环境观贯穿着对“人”的关注,一部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就是人的主体性不断跃升的历史。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环境观;人类;主体性原则
环境问题就其实质来说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随着环境伦理这一新兴学科的出现,使这一争论远没有结束。坚持马克思主义环境观的学者们有一个普遍的共识:马克思主义的环境观是倡导以“人类”为中心的。
“生态中心主义”把人类视为全球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必须服从于生态规律。“生态中心主义”还包含着一种对自然基于其内在权利以及现实的“系统”原因的尊敬感,要求尊敬与敬畏自然的内在权利与价值。其具体观点各种各样。有学者主张“动物权利”,有人认为生命体有“固有的价值”,还有人坚持自然物的“法的权利”,也有观点倡导内在于整个自然界中的“固有的价值”。日本马克思主义环境观学者岩佐茂在其《环境的思想》一书中,对这些观点进行了批驳,认为“把人类所固有的‘价值’及‘权利’概念扩展到动物、生物以及无生命的自然界”的做法,“不管其意图如何,都会带来‘权利’概念的暖昧化、相对化。”他认为,“权利不是被给予的东西,没有要求其主体的存在,权利是不可能成立的。”而“人以外的存在物是不可能充当权利主体的。因为自然物和动物自己不会提出权利要求。”岩佐茂批评说,承认其他生物有“固有的价值”势必会造成对弱肉强食这一自然法则的否定。人如果承认其他生物的固有价值,就不能再食用动植物,那么人的生存本身也就没有可能了。
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论点就是:主张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在将人类的共同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将人类的利益作为人类处理自身与外部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人类中心主义”从人出发,来解决环境危机,较“生态中心主义”是一大进步。“在哲学文化观念上,人类中心主义具有比生态中心主义更进步、更开阔的视野。”
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直到现在依然是许多人避之唯恐不及的“祸水”。其原因在于,对于“人类中心主义”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理解。我们只有厘清马克思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区别,才能重新树立“人类中心主义”的正面形象,从而为“人类中心主义”洗去“不白之冤”。笔者认为,要廓清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人类中心主义”不等于“人类沙文主义”和“人类征服主义”,这是造成“人类中心主义”声名狼藉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人类中心主义”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视野,坚持马克思主义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认识。缺乏马克思主义指导的“人类中心主义”不能把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坚持到底,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危机。第三,“人类中心主义”之“人类中心”,不是从存在意义上说的。不管是曾经辉煌一时的托勒密的“地球中心说”还是哥白尼的“日心说”都已被科学所证伪。
在笔者看来,“人类中心主义”之“人类中心”即人相对于自然的主体性地位是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交往关系中确立起来的,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三形态”进行动态考察来证明。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人的依赖”、“物的依赖”、“自由个性”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人类分别经历了农业文明对自然的顺从、工业文明对自然的征服到生态文明(或者后工业文明)的与自然的融合,人类本身也经历了群体本位、个体本位到自由人联合体的类本位。而这三个阶段的经历过程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解、人与本身的和解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