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及其启示(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马克思通过对人权的产生、人的二重性、人权与公民权的分离、目的与手段的颠倒以及人权与人类解放的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人权是普遍形式与特殊内容的统一、国家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人类的彻底解放是实现普遍人权的根本途径等理论。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 键 词】马克思/人权/人权进步/人类解放
【 正 文 】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又称“中国人权白皮书”)的开篇写道:“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人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要求,成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政治制度不同,道德伦理、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对人权也就有着不同的理解。今天,重温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人权、追求人权、发展人权、实现人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马克思人权理论的提出,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和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人权制度批判的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法律地位的确立,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完成的,人权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了十分详尽的考察,进而也对近代人权观念的产生、性质及其实然形态的出现作了精辟的论述。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商品经济中,形式上存在着某种普遍利益。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以及个人及其需要的自然差异使交换成为必要,比如说,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个人A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在这儿: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而互相利用。“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1](P197)
利益的共同性决定了利益要求或主张的某种共同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这种共同要求就是交换者的资格平等、选择自由及人身自由。因而,交换的双方,即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这样一来,“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2](P477)。而实现“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要求和权利即是资产阶级所提倡的“人权”。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要取得“自由和平等”,争得自己的政治统治,它就必须标榜自己不是某一特殊的阶级的代表,而是整个受苦人类的代表,进而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于是就造成了一种假象,仿佛这个少数是代表全体人民的。由此,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权利也就成为“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真正是社会理性和社会的心脏”,故其“被看作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普遍代表”[3](P12)。近代西方人文学者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出于对封建宗教的批判和建立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需要,在自希腊罗马以来思想和制度的温床上,提出并阐述了人权这一概念。这就是近代人权要求或应然意义上人权概念的由来。
不仅如此,按照近代人文学者虚拟的从自然法到实在法的逻辑必然,借助资产阶级革命的力量,人权还第一次在法律制度上得到较为广泛、较为深刻的体现,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人权宣言》),于是便有了实然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即关于人权的法律规则。
马克思认为,人权和一切权利一样,不 是与生俱来的,而总是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总是历史的和相对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P12)针对资产阶级人文学者的所谓“天赋人权”,马克思借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它是历史的产物。同时,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有阶级内容的。人权是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利益的反映,但它并不是人们现实利益的直接反映,而是现实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将自己的利益要求普遍化的产物。因而,人权在形式上表现为整个人类的普遍理想,是“权的最一般的形式”,但在内容上却反映着一定时代人们的利益要求及其相互关系。人权的这种普遍形式与特殊内容的统一,决定了人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要求,而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的普遍形式却掩盖了不同利益要求之间的差别。
二
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国家里人的二重性问题的分析,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不存在普遍的人权,资产阶级所实现和保障的只能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人权。政治解放即资产阶级革命,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方面,人作为公民而存在,参与国家生活;另一方面,人又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分子,作为“私人”而存在,在各自的私人领域内活动。而资产阶级通过法律所承认的却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利己主义的人的人权即资产阶级的人权,因而,“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5](P185)。
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宗教和神权统治、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起过历史的进步作用,马克思曾经称美国的《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本内容的人权,无论如何只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雇佣制度的反映,它决定并服从于资本的特权,因而“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6](P94)。本质上,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在于: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社会的是国家。正如马克思所揭露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6](P93)。
虽然资产阶级标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似乎资产阶级人权具有普遍性和全民性,但“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确立了自己的统治,从而,资产阶级国家是资产阶级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那么,国家是具体人权产生的基础,也是个人人权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因而,国家在人权的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言之,如果一个国家丧失了主权,人民的基本人权也便失去了保障。马克思在《英人在华的残暴行动》一文中曾经谴责英国资产阶级政府借口保护自由贸易而发动的侵华鸦片战争,使中国人民的“人权横遭侵犯,这一切都是在‘中国人的挑衅行为危及英国人的生命和财产’这种荒唐的借口下发生的!”[7](P14)这一方面使人看清了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另一方面也告诉我们,一国政府的首要责任是维护和保证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做到保障本国公民的人权和各项公民权利。而要使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则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确认并通过执法来保障个人人权不受他人、国家或政府的侵犯。
人权在内容上是分层次的,人权包括生存权利、学习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技能权利和自我权利等,人权本身也是变化发展的。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中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3](P32)可见,生存权、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而这正是实现其他各项公民权利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