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贡献条件下的农业发展与适度规模经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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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在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诱致性变迁的政策下,对农业发展和适度规模经营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成长经济、规模经济和适度规模经营
下面对成长经济与规模经济、适度规模经济与规模经济的概念和含义作一说明。
(一)成长经济与规模经济
所谓“成长经济”,简单而言,可以认为是不同于“规模经济”的一种经济,即是由于其成长导致的原来没有利用好的资源更好地被利用的一种“经济性”成长理论认为,生产过程的“输入”并不是资源本身,而是“资源产生的服务”。西方农业生产经济学从微观经济研究出发,把农业资源称作“农业生产资源”,认为一切农产品都是由各种生产资源耦合而成的。并把资源分为土地、劳动、资本和管理。因而农业企业或以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经营单位也不例外。
规模经济,是指长期平均总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减少的特性,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是一种有效且均衡的经济状态。规模限制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市场经营主体模型中,限制被假定为随着单个产品的额外数量被生产出来后。生产单个产品的成本上升,一般认为是由管理局限(规模太大导致管理成本越大)带来的;二是在垄断竞争市场中的市场经营主体模型中,这一限制会通过收入随着更多产品的出售降低而只能得到部分实现,一般认为是由市场局限(导致销售收入降低)带来的;三是除了以上两种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前景(由于搜寻信息的成本和弥补风险的需要)给规模带来的限制。对于我国农业而言,主要是第三种情形造成的。
成长经济不同于规模经济。成长经济是一种内部经济,“成长仅为在给定条件下的规模的调整规模只是成长过程中的副产品,没有‘最适宜’的。”
无论在什么时候成长经济的获得都是一个过程,是过程均衡;规模经济是一种状态,是结果均衡,是成长经济的副产品。这一过程使内部不断涌现出未经使用过的生产性服务或使原有资源的生产性服务得到充分利用。成长经济可以是规模经济,也可以不是规模经济,成长经济可以存在于任何规模的生产经营主体--企业或农户中。因而存在一个悖论:成长经济与最有效地利用社会的资源是一致的。但过去成长的结果--任何时候所达到的规模--可能并不具有相应的优势。
(二)适度规模经营与规模经济
一般来说,经济活动中之所以要求规模经济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分工协作。当产量足够大时,人们可以采用专门化设备与工具来提高效率,可以更好地在劳动者中实行分工,从而有利于改善劳动熟练程度与积累经验。这实际上是对原有资源内部重新配置以达到对资源的生产性服务的充分利用。二是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不可分投入。不可分的投入品有一定的最大生产能力,这是一种“最小公倍数”理论的应用,即如果充分利用不可分性的生产资源,经营单位的最低产量应是最小单位中达到最大产出的最小公倍数。在不可分投入品生产能力利用不足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规模可能产生规模经济,以实现要素的均衡。实际上对于不同的经济活动来说,最佳规模是不同的。所谓适度规模经营也不一定是规模经济,伴随适度规模经营的应该是成长经济而不是规模经济。成长是一个过程,因而规模应该是“适应性”的。适度规模经营首先应该是成长经济,通过成长经济达到规模经济。
二、农业经济成长:基于资源贡献的分析
我国农业成长经济可以看成是在稳定的基本经营制度和已有的土地规模下,由于农业投入(主要是资金和科技)的增加,使农业内部资源使用效率(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等)提高,从而使农业经济增长或农户收入增加而导致的经济性。这些“经济性”包括许多农业资源生产性服务的“免费”的利用:土地撂荒减少、土地生产率提高、农业人力资本提高、农户储蓄转化为生产性投资增加、农业资源重新配置和农业投资方向的改变等。在我国农业人均耕地少,农村劳动力富余且劳动力(数量的增减)对农业增长几乎没有影响的情况下,现阶段影响我国农业经济成长的主要是土地、资金投入和科技进步。
(一)土地制度与农业成长
关于土地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乃至农民收入的影响,多年来是一个学术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在所发表的文献中,大体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目前的土地制度与其他各种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例如耕地私有制或永佃制)比较,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会有显著差别。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的农地制度有缺陷,非改革不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舒尔茨指出,“在解释农业生产的增长量和增长率的差别时。土地的差别是最不重要的,物质资本的质的差别是相当重要的,而农民的能力的差别是最重要的。”这里所指的土地差别主要是土地质量的差别。但也包括土地制度的差别。这一点与林毅夫的研究结论相仿,“家庭农场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增长的更为适当的制度,我国的未来改革应该加强刚刚建立起来的农户制度的地位。”但根据《中国农村经济形式分析与预测》,2003~2006年,我国农业耕地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为-3.34%、-1.2%、-0.5%、-0.4%,贡献率逐年提高,主要是政府的耕地保护政策,农村撂荒地的减少使然,但要注意的是一直处于一种负贡献状态,这固然与耕地面积的减少(比如退耕还林、建设用地增加)有关,也可能与土地规模过小或者说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关。因而现行的地权制度对农业经济成长有不利趋向,适度规模确实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应当创造一个维持农户适度经营规模的经济环境,防止农业经营规模小型化倾向。
(二)资金投入与农业经济成长
据《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03~2006年农业资金投入对农业产值增长的贡献分别为5.0%、6.5%、5.7%、2.6%。农业资金投入对农业产出的增长影响很大,这主要是财政投入或惠农支出增加,刺激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要素投入增加使然。但2006年出现大幅度的回落,说明农户储蓄转化为生产性投资有减少的倾向,也说明财政投入方向和结构需要调整,应主要提供有利的可得的廉价的新的生产要素。舒尔茨认为把农业改造为一个比较廉价的经济增长源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靠政权的命令方式,还有一种方式主要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市场方式,但“如果市场方式为了增加可供农民使用的资本量而仅仅局限于减少资本市场的不完全性的方法和措施,那么,它就不会成功最重要的是投资于农民使用时有利可图的新农业要素的供给。”一旦提供了有利的新农业要素,农民很容易从内部储蓄获得所需要的大部分资本。
(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成长
“适用于一个贫穷社会的现代农业要素首先应该依靠现有的科学与技术知识来进行‘生产’。”根据《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03~2006年农业生产效率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为:1.74%,2.4%,3.8%,3.4%,整体来看呈上升趋势。农业科技进步的贡献率“九五”期间为45.2%,2007年已达48%,预计2020年达63%。“‘技术变化’这一概念在实质上至少是一种生产要素增加、减少或改变的结果。”旧技术进步等同于全要素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实际上是一种增长余值,它表明如果扣除农业资金和耕地贡献,农业经济是否还有一个额外的增长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农户耕地供给固定(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模既定)甚至减少(撂荒、建设用地挤占)且其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为负、农业劳动力大量富余且其增减对农业增长几乎没有影响的情况下,由于农业资金投入和技术进步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正,尤其技术进步的贡献呈绝对上升趋势,说明现行的土地带制度和土地规模对农业发展尽管有不利趋向,但阻碍作用不大。正是由于农业内部资源对生产贡献的不平衡驱动,农业经济成长仍有很大的空间,农户经济是成长经济。只要有效供给农业科技,农业资源中未使用的生产性服务就会被有效利用,而这种利用一定程度上具有“免费”的性质,有其“经济性”。
三、提高农业科技有效供给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的农地制度、土地的生存和保障功能地位没有根本性变化,以及农业投入尤其是农业科技投入具有正的而且较大的贡献下,应该承认农业实际上是一种成长经济,地权流转“欲速不达”。党的十七大提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2008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业科技进步的主攻方向,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也就是说,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农业科技供给不能唯“高新”是用,必须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初级资源--耕地和劳动力的现状以及农业生产急需和经营单位需求能力实际出发,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即找到并获得在生态上适应、经济上可行与资源禀赋相一致的农业技术及与之相适应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办法,有效供给可得性、适用性、实用性和便利性技术,促进农业经济成长。当农户发现科技投入的成本高于规模扩张的成本,或增加科技投入带来的收益低于规模扩张带来的收益时,农户愿意以有利有偿的原则自发加快地权流转,达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经济进一步成长,如此循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