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试点与江苏实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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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江苏经验 共性课题
论文摘要:2009年9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江苏省按照“两个率先”的战略布里,早在在2008年12月17日出台了《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为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提供了“江苏经验”,同时江苏也面临着一些全国共性课题。
2009年9月4日发布的框}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声卿,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开始试点,以后逐步扩大,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江苏省按照“两个率先”的战略布置,从2006年起开始进行“新农保”制度建设试点,在2008年12月17日出台了《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截止到2009年8月,全省13个省辖市和90个涉农县、区级政府已经全部出台新农保指导意见或办法,参保农民达到了393万人,新农保制度实现省内全覆盖。江苏计划用4年左右时间,共提供财政补贴将达10亿元,在全省逐步建立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作为“两个率先”发展的江苏省,为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提供了“江苏经验”,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与全国共性课题,值得各地在试点过程共同研究和探索。
一、江苏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着眼全国的同时,充分融入和吸收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和制度长处:
(一)从无到有,由低到高―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目前各地还不可能建立起一个高福利水平的“新农保”体系。因此,试点工作切忌唱高调,要以保障基本养老需求为目标,而不能盲目设定高保障标准。只能从当地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也只有低水平起步才能适应更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才能真正实现制度覆盖的广泛性。当前完善社保体系的战略重点是把弥补制度缺失作为优先目标,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再循序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据统计,江苏省参保农民已到龄领取养老金每月在50元以上水平的占0.3%,50元以下的占59.7%,总体保障水平较低。
(二)个人储蓄,社会统筹―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建立统帐结合的农保基金运行模式,可以避免完全个人帐户储蓄积累模式所缺乏的共济功能,又能给农保与城保留下制度衔接的通道。在统帐结合的模式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帐户,各级财政承担的部分还应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以进一步吸引农民参保。江苏省的做法是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如南京市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全部、政府补贴与集体补助的1%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或转移,并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这样对参保农户增加了吸引力。
(三)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一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江苏省指导意见中明确政府补贴以地方财政为主,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131新农保基金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如南京市规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个人缴纳4%;市、区(县)政府补贴4%。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多缴比例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10%。无锡市新农保基金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筹集,其中个人负担8%,其余的12%根据各级财政和村社集体经济实力来分担。江苏省指导意见中明确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农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正常调整新农保待遇水平,使农村老年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四)因地制宜,分层实施-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江苏省指导意见中明确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可按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发,也可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计发;2008年,苏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458元;苏中地区人均纯收入为7582元;苏北地区的收入为6038元。苏南、苏中、苏北的收入比为1.7:1.3:1(以苏北为1),与此对应,江苏省苏北地区一般个人缴费总额80%,县、区、乡镇财政补贴20%,而经济的发达的苏南地区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10-20%,县区乡镇财政补贴80-90%,集体及其它经济实体还可以进行补助,养老金待遇也相差数百元不等。
二、江苏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全国试点工作的启发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指导意见》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成和工作完成,不可能一缴而就,更不能急于求成,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中央只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方制订,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必须因地制宜,创造性地把这一系统工程好事做好做实做细,与全国的其它(试点)地区一样,江苏省仍然面临着一些共性课题。
(一)如何加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进程
江苏省尚未制定适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具体管理措施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和盲目性,新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也存在诸多风险,江苏省一方面急切关注全国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也正着手江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急需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地科学发展。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全国而言,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管理与保值增值、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