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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集体谈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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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题】工作研究

【正 文】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劳动者更倾向于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idney 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 Webb)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要依赖于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集体谈判规范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

集体谈判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存在集体谈判制度。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新型的“雇主―雇员关系”取代了国企的终生就业关系,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主体界限模糊,利益关系不明的状况正在得到彻底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这一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企业劳资矛盾凸现,劳资纠纷陡增,大量工人下岗,静坐、怠工、罢工,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频繁,劳动争议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的数量及涉及人数发生了重大变化。199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098起,涉及劳动者人数77794人,到2002年受理案件数已增加到184000起,涉及人数达608000人,分别是1994年的9.63倍和7.82倍。从1994年到2002年8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34.09%,涉及人数每年递增31.63%,集体劳动争议平均年增长率也达到31%。劳动争议不断增加,从根本上表明人们越来越承认劳动力市场中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划分。国企改革、重组引发的下岗、失业现象也表明,企业与工人之间过去那种政治化、行政化、利益一致化的劳动关系正被迅速打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掩饰和弱化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也正在回复其利益化和市场化的特点。由于过去确保终生就业的体制已不再适用,通过行政干预协调各方利益的老办法也就难以奏效,社会经济转型需要有效的劳动关系制度来适应和调整,重建和改进中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变得日益迫切和必要。

推行集体谈判存在的问题

尽管《劳动法》对企业实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府也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来推进集体谈判制度,但仍面临着许多问题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