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分析与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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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在国有企业中深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中共中央提出了“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三重一大”制度 分析 研究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理论分析
“三重一大”制度是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所产生的问题进行约束和管理的重要指导方针,同时它也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党的指导方针在实践中的一次进步和发展。
首先,“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内容。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基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1996年,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就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党章》规定的“重大问题”具体化,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
其次,规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党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二是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三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四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中党组织既有支持企业决策主体依法决策的义务,也有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执行的权利。
最后,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党纪处分。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违反廉洁从业规范、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是党员领导人员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即: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非党员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