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与党内民主建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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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就党内民主建构第一次明确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分的权力构架,继而以党内民主的示范来推进和带动人民民主。本文认为,构建党内民主,必须建构起大众传媒作为党内权力一部分的“第四权力”的权力结构地位,作为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一种党内独立力量。当前中国的大众传媒形态多样,而能够转变成为党内民主构架下“第四权力”地位的惟有作为党的各级党委机关媒体(党报等)的党的媒体。考虑到党内民主建设的特殊历史时期,考虑到党的媒体作为党内权力一部分的“第四权力”的特殊功能定位,党的媒体需要凸显的主要是舆论监督功能和保障党员知情权功能。
[关键词] 党内民主;权力三分;大众传媒
党内民主问题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建设过程中经常讨论的问题。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首次将“党内民主”视为“党的生命”,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可以对人民民主起示范和带动作用”[1]。有学者解释:所谓“示范和带动”,其潜台词无论就逻辑关系而言,还是就时间关系而言,都是指党内民主要先于社会民主。[2]《求是》杂志2003年发表甄小英、李清华文章《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3]又进一步明确了以党内民主建设为突破口、党内民主先行、再以党内民主带动和推进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路径。
胡锦涛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以“权力三分(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为原则,重点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不受约束的问题。
在西方民主国家,大众传媒已经成为民主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保障民主制度的顺利运行过程中,大众传媒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的作用。今日发展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完全忽视大众传媒而单纯地谈论“权力三分”显然是偏颇的。那么,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当前任务是以“权力三分”为原则的党内民主建设以及先党内民主后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之后,大众传媒在新的党内民主权力框架下的地位如何?在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努力过程中,大众传媒又将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呢?
一、大众传媒是否可以成为党内民主框架下的“第四权力”?
大众传媒在美国以及其他一些西方民主国家被誉为是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从权力结构角度来说,在西方民主社会,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媒介权力是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的一种存在,而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媒介权力不是政治权力的延伸和隶属。正是在这样的权利关系结构中,媒介权力保持了相对于政治权力的独立性,同时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构成了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旦政治权力的行使妨碍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大众传媒就有权力发挥舆论的力量,最终形成对政治权力的有效监督。美国的“水门事件”,我们既可以将其视为美国式民主的“神话”,也可视为媒介权力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权力结构的必然结果。
与西方民主国家不同,大众传媒在当代中国一直被视为中国共产党的“喉舌”和宣传工具。从权力结构角度来说,媒介权力和政治权力之间一直维持着一种隶属的关系,大众传媒一直被置于党(政)权力的控制之下,一直未能构成一种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力量。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众传媒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在总体上并没有改变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隶属关系结构。那么,在当前着力构建党内民主的新形势下,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反思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呢?
有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以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现实,我们当前所选择的党内民主的建设路径,其最大的特殊性体现在民主建设的“党内”限定,因而,它既不同于西方式的社会民主,也不同于中国民主发展最终所追求实现的人民民主。由此,在考虑大众传媒的地位的时候,也自然不能照搬西方模式,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第四权力”的存在。但是,在党内民主的框架下,大众传媒能否作为党内“权力三分”的权力结构之外的“第四权力”的地位存在呢?也就是说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大原则下,大众传媒所行使的媒介权力能否和行使决策权力的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监督权力的机构并列建构,不再是三权中任何一种权力的隶属,而是可以作为党内三权之外的一种力量,作为普通党员的代言人,代为行使普通党员的权利,从而作为一种党内的独立力量,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呢?
在我看来,将大众传媒作为党内民主建设“权力三分”之外的“第四权力”,作为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力量,不仅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作为党内民主框架下的“第四权力”的大众传媒,是党内力量的一部分,不会一步到位地变成一种社会力量,不会变成一种有可能动摇党的领导地位的党外力量。
其次,当前构建党内民主,是作为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因而党内民主不同于人民民主的特殊性必须明确。而将大众传媒作为党内权力的一部分,作为党内“权力三分”之外的“第四权力”,也正好和党内民主建设的独特性相适应。
再次,将大众传媒视为党内权力一部分的“第四权力”,将可在党内形成有效舆论监督,从而成为党内监督的一部分,对于约束权力过分集中,防止权力腐败,将无疑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也比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舆论监督更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这样看来,构建党内民主,在“权力三分”的权力结构框架下,必须改变媒介权力隶属于党(政)权力的结构关系,必须改变将大众传媒视为“喉舌”和宣传工具的旧有观念,在此基础上,必须建构起大众传媒作为党内权力一部分的“第四权力”的结构地位,作为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一种党内独立力量,成为社会主义党内民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什么样的大众传媒适宜成为党内民主框架下的“第四权力”?
那么,什么样的大众传媒适宜成为党内权力一部分的“第四权力”呢?
当前中国的大众传媒形态多样,既有定位于财经、体育、娱乐等领域的专业性媒体,也有以市场化为主要取向的都市类媒体,更有依然作为各级党委机关的宣传机构的党的媒体。不同的媒体,其功能定位不一,受众定位有别,因而媒体风格也呈多样形态。比较而言,能够拥有党内民主框架下“第四权力”地位的将主要是作为党的各级党委机关媒体(党报等)的党的媒体,或者说,在党内民主建构中,党的媒体的角色承当将是义不容辞的。
中央党校教授王秀贵认为:“中国共产党拥有7300多万党员,占全国总人口的将近20%。其中,虽然也有一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并不能改变在总体上远比其他人群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文化程度要高得多的事实。而且,党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统一的纪律。因此,率先实行党本身的改革,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条件要有利得多,困难、阻力乃至风险也会小得多。”[4]依此逻辑,那么,党的媒体在党内民主的建构中,比较其他媒体也将会有以下优势。
首先是党的媒体的党性优势。在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上,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纪律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水平上,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境界上,党的媒体的优势都是其他类型的大众传媒所无以匹敌的,因而更适宜于党内民主的建构。
其次是党的媒体人才资源优势。当代中国大众传媒发展的历史原因使得一大批优秀的媒体人才聚集于党的媒体,尽管这几年出现了一部分人才流失的情况,但总体上看,党的媒体采编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遍较高,他们大多受过正规的专业训练,与社会各界保持着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丰富的媒体经验。
再次是党报的媒体的经验优势。党的媒体,特别是党报媒体,曾经在党的民主建设的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譬如,《人民日报》等各级党委机关报就曾几次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实践中利用大众传媒的舆论优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历史经验的积累是其他党的媒体之外的大众传媒所不具备的,也是当前党内民主建设的宝贵财富。